頻譜的管理 第VB部 無線電頻譜的 管理以及防止干擾 (1) 局長須促進無線電頻譜作為香港公眾資源的 有效率的 編配和使用。 (2) 在 不損害第6C條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局長在 根據第32H(2)(a)及(b)及32I(1)條行使其權力之前, 須向— (a) 電訊業; 及 (b) 其他可能直接受此事影響的 人, 進行在 有關個案的 整體情況下屬合理的 諮詢。 (第VB部由2000年第36號第17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