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電訊條例 - SECT 32E
關於驗證的規定
局長可—
(a) 根據訂明規格測試或 規定須根據訂明規格測試設備或 裝置;
(b) 決定使用的 測量器具、 測試的 方法及在 何種情況下進行測試;
(c) 在 他信納某設備或 裝置符合訂明規格的 情況下, 發出證明書證明該設備或 裝置符合訂明規格;
(d) 訂明須附貼於設備或 裝置而用以顯示該設備或 裝置符合訂明規格的 標籤, 並施加規定以確保有關資料在 指明的
電訊設備或 指明的 裝置上標示, 或 附 同於該等設備或 裝置, 或 在 該等設備或 裝置的 廣告內提供;
(e) 藉命令訂明除在 某設備或 裝置符合訂明規格或 附有訂明標籤的 情況下, 不得將該設備或 裝置要約出售;
(f) 向提交設備或 裝置以根據訂明規格進行測試的 人, 收回所招致的 實際費用及經常開支;
(g) 評審其他組織或 機構以履行(a)及(c)段所列出的 責任。 (第VA部由2000年第36號第17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