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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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 SECT 32D
標準
第VA部
技術規管
(1) 局長可就以下各項訂明標準及規格—
(a) 電訊網絡、 電訊系統、 電訊裝置、 顧客設備及服務;
(b) 其他故意或 附帶產生射頻能量的 非電訊設備, 而該等射頻能量是可對電訊網絡、 電訊系統、 電訊裝置、
顧客設備及服務造成干擾的 ; 及
(c) 其他可受到電訊網絡、 電訊系統、 電訊裝置、 顧客設備及服務干擾的 非電訊設備, 以求達致下述目標—
(i) 防止或 減少對電訊網絡、 電訊系統、 電訊裝置、 顧客設備及服務的 無線電干擾, 或 防止或
減少該等干擾的 風險;
(ii) 促進正確的 、 有效率的 或 可靠的 電訊操作;
(iii) 確保受電訊器具的 電壓或 非電離電磁輻射所影響的 使用者及人員的 安全及健康;
(iv) 確保該設備符合國際或 認可的 工業標準;
(v) 確保2個或 多於2個互連電訊網絡、 電訊系統、 電訊裝置、 顧客設備及服務之間的 接口設備能夠互相配合;
(vi) 確保接駁至電訊系統的 顧客設備與該電訊系統能夠互相操作;
(vii) 確保電訊服務的 接收質素是可接受的 ;
(viii) 作為達致本條例的 目標的 方法。
(2) 在 不損害第6C條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局長在 根據第(1)款訂明標準及規格之前, 須向電訊業進行在 有關個案的
整體情況下屬合理的 諮詢。 (第VA部由2000年第36號第1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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