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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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 SECT 32C
未獲授權而改裝無線電發射器
任何人在 明知而無合法辯解的 情況下改裝或 安排改裝根據本條例獲批給牌照或 根據在 本條例下發出的 許可證獲授權的
無線電發射器, 使到管有或 使用該經改裝的 無線電發射 器違反該牌照或 該許可證的 規定, 該人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2000年第36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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