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人員以外的人隱匿訊息等 任何不屬電訊人員或 不屬雖非電訊人員但其公務與電訊服務相關者的 人, 如─ (a) 故意隱匿、 扣留或 阻延擬傳遞予另一人的 訊息; 或 (由1972年第48號第4條修訂) (b) 經電訊人員要求將他所管有而擬傳遞予另一人的 訊息交給該人員, 而拒絕或 忽略如此行事,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2個月。 (由1994年第18號第8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