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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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 SECT 17
干擾電訊的樹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有任何豎立於或 臥於任何電訊線路或 無線電通訊裝置附近的 樹干擾或 相當可能會干擾電訊, 裁判官可應局長或
有關的 持牌人(視屬何情況而 定)提出的 申請, 命令將該樹移走或 以其他方法處置, 以防止電訊遭受干擾或
相當可能會遭受干擾, 而如該樹在 該電訊線路或 無線電通訊裝置設置於所在 土地之內、 土地上 方或
土地之上時已經存在 , 則他可命令局長或 持牌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向該樹的 擁有人支付他認為合理的 款項作為補償。
(由2000年第36號第10條修訂)
(2) 裁判官在 根據第(1)款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所作的 任何命令, 均屬最終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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