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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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 SECT 13K

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指示

(1) 凡已達成任何交易、 授產安排、 協議或 諒解(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而其效果是會構成對第13G、 13H或 13I條的
違反, 廣播事務管理 局可就作為有關的 交易、 授產安排、 協議或 諒解的 標的 物之有表決權股份─

   (a)  藉向持牌人送達書面通知, 指示該等有表決權股份所附有的 表決權, 即使持牌人組織章程細則內載有任何不同的
        規定或 在 本款以外的 香港法律有任 何不同的 條文, 亦不得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期間內在 持牌人的
        股東大會上就任何事宜而行使;

   (b)  向對該等有表決權股份或 在 該等有表決權股份中享有任何權利、 所有權或 權益的 任何人送達書面通知,
        指示該人由收到該通知的 日期起計在 該通知 所指明的 期限內(該期限不得少於60天), 以並非不合資格或
        喪失資格的 人(視情況需要而定)為受益人而將該等權利、 所有權或 權益轉讓或 處置, 或 將某一數量的 該等
        權利、 所有權或 權益如此轉讓或 處置, 而所轉讓或 處置的 數量是為達到終止該違例事項的 目的 所需的 。

(2) 凡根據第(1)(b)款向任何人送達通知, 該人可向廣播事務管理局申請, 將遵從該通知所載規定的 期限延展或 再延展。

(3) 凡有根據第(2)款提出的 申請, 廣播事務管理局只有經考慮該個案的 情況後信納申請是合理的 , 方可批予延展或
再延展。

(4) 凡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送達通知,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 該人須遵從通知所載的 規定。

(5)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在 根據第(1)(b)款向其送達的 通知所指明的 期限內(或 根據第(2)款而容許的
延展期限內) 沒有遵從通知所載的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 而在 定罪後上述罪行持續的 期間,
可處罰款每天$2000。

(6) 如股份屬根據第(1)(a)款送達任何持牌人的 通知的 標的 物, 而該持牌人明知而容許有關表決權在
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 即屬犯罪, 可處罰 款$100000。

(7) 在 持牌人股東大會上通過的 決議, 不得僅因某些表決權(即根據第(1)(a)款就該等表決權而送達的 通知仍屬有效的
表決權)曾被行使而無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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