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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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 SECT 13B

牌照的申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符合第13F條的 法團可以廣播事務管理局決定的 格式, 向廣播事務管理局申請設置與維持廣播服務的 牌照。
(由2010年第3號第 2條修訂)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只有在 廣播事務管理局於徵詢電訊管理局局長的 意見後信納以下事宜的
情況下方可獲受理─

   (a)  申請人建議使用的 無線電頻譜內的 頻率於申請日期當日可供使用; 及

   (b)  該頻率適合用於提供所建議的 廣播服務。 (由2010年第3號第2條增補)

(3) 如廣播事務管理局並不信納第(2)(a)及(b)款指明的 任何事宜, 該局須將此事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由2010年第3號第2條增 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本條經《 2010年電訊(修訂)條例》 (2010年第3號)第2條修訂。 該《
修訂條例》 第5條所載的 過渡性條文如下─



“5. 過渡性條文

《 電訊條例》 (第106章)("《 主體條例》 ")經本條例修訂後, 適用於根據《 主體條例》
第13B條提出並於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仍然待決的 申請。

 ”。

* 生效日期: 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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