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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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 SECT 13A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IA部

聲音廣播牌照

(1) 就本部而言─

 “公司”(company) 具有《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有表決權股份”(voting shares)
指公司的 股份, 而該等股份是使其股東有權在 公司的 股東會議上投票的 ;

 “法團”(corporation) 指公司或
其他法人團體;

 “附屬公司”(subsidiary) 指屬《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條所指附屬公司的 公司;

 “持牌人”(licensee)
指根據第13C條批給的 牌照的 持有人;

 “通常居於香港”(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a)  就任何個人而言, 指─

        (i)    在 任何公曆年內, 居於香港不少於180天; 或

        (ii)   在 任何連續2個公曆年內, 居於香港不少於300天; 及

   (b)  就任何公司而言, 指符合下述情況的 公司─

        (i)    是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在 香港成立與註冊的 ; 並且

        (ii)   在 該公司中─ (A) 如積極參與該公司的 管理的 董事不多於2名, 則每一人均須符合下述條件; 或 (B)
               如積極參與該公司的 管理的 董事多於2名, 則其中過半數的 每一人均須符合下述條件,
               即當其時通常居於香港, 且他們每一人均曾於任何時間連續居於香港不少於7年; 及

        (iii)  公司的 控制及管理均是真正在 香港作出的 ;

 “喪失資格的 人”(disqualified person) 指─

   (a)  廣告宣傳代理商;

   (b)  在 業務運作中供應材料予持牌人進行廣播的 人;

   (c)  持牌人;

   (d)  不論在 香港以內或 以外在 業務運作中發送聲音或 電視材料的 人;

   (da) (i) 《 廣播條例》 (第562章)第2(1)條所指的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或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 或

        (ii)   第(i)節所提述持牌人的 相聯者(按該條所指者); (由2000年第48號第44條增補)

   (e)  對某法團作出控制的 人, 而該法團屬(a)、 (b)、 (c)、 (d)或 (da)(i)段所提述的 人; (由2000年第48號第44條修 訂)
       

 “牌照”(licence) 指根據第13C條批給的 牌照;

 “廣播”(broadcasting) 指透過無線電波, 將聲音(屬於電視廣播一部分的
        除外)發送, 以供公眾接收;

 “廣播事務管理局”(Broadcasting Authority) 指根據《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
        (第391章)第3條設立的 廣播事務管理局。

(2) 就本部而言, 任何人如有下述情況, 即屬對任何公司或 法團作出控制─

   (a)  他在 該公司或 法團擔任職位; 或

   (b)  除(c)段另有規定外, 他是該公司或 法團多於35%的 有表決權股份的 實益擁有人; 或

   (c)  就任何屬持牌人的 法團而言, 他是該法團多於15%的 有表決權股份的 實益擁有人。

(3) 就任何屬持牌人的 法團而言, 任何人不會僅因他在 該法團擔任職位或 他是該法團多於15%的 有表決權股份的
實益擁有人而成為喪失資格的 人。

 “公司”(company)

 “有表決權股份”(voting shares)

 “法團”(corporation)


“附屬公司”(subsidiary)

 “持牌人”(licensee)

 “通常居於香港”(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喪失資格的 人”(disqualified
person)

 “牌照”(licence)

 “廣播”(broadcasting)

 “廣播事務管理局”(Broadcasting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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