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電訊條例 - SECT 13

在緊急情況下由政府接管電訊電台

(1) 凡總督認為已發生緊急情況, 而由政府控制電訊電台是有利於公眾服務的 , 則他可藉由他簽署的 手令, 指示或
安排手令所指明的 電訊電台被接管和 用於政府服務, 以及在 不抵觸政府服務的 情況下用於他認為合適的 普通服務; 或
指示和授權他認為合適的 人以他指示的 方式, 對他所指明的 電訊電台加以控制。

(2) 任何上述手令的 有效期, 由其發出起計不得多於一星期, 但在 總督認為上述緊急情況持續的 整段期間內,
他可連續每星期發出手令。

(3) 政府須向根據本條被接管的 任何電訊電台的 擁有人, 支付政府與擁有人之間藉協議協定的 款項, 或
如有分歧則支付藉仲裁定出的 款項, 作為有關公 司因本條所授予的 權力的 行使而蒙受的 任何利潤損失的 補償。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