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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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

- 第10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對官方的適用範圍
   4.      官方權利的保留
   5.      電訊管理局局長的委任
   6.      權力的轉授
   6A.     局長的權力
   6B.     局長就關乎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之間的服務的權力
   6C.     諮詢
   6D.     指引
   7.      發出牌照
   7A.     特別牌照條件
   7B.     類別牌照
   7C.     類別牌照的更改
   7D.     類別牌照登記冊
   7E.     許可證
   7F.     收費
   7G.     價格管制
   7H.     會計常規
   7I.     資料
   7J.     設施的檢查等
   7K.     反競爭行為
   7L.     濫用優勢
   7M.     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
   7N.     不得歧視
   7O.     適用於被廢除的第7條的過渡性條文
   7P.     局長可規管就傳送者牌照持牌人作出的改變
   8.      除根據牌照進行外,禁止設置與維持電訊設施等
   9.      對輸入與輸出無線電通訊發送器具的管制
   9A.     第9條對航空過境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適用
   9B.     第9條對過境物品的適用
   9C.     第9條對轉運貨物的適用
   10.     對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上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管制
   11.     對在香港以內的航空器上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管制
   12.     使用船隻或航空器上的器具時不得干擾電訊
   13.     在緊急情況下由政府接管電訊電台
   13A.    釋義
   13B.    牌照的申請
   13C.    牌照的批給
   13D.    牌照的有效期
   13E.    牌照的續期
   13F.    持牌人的資格
   13G.    喪失資格的人
   13H.    由喪失資格的人增強控制
   13I.    不合資格的人
   13J.    對處置或獲取的臨時限制
   13K.    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指示
   13L.    專營權費的追討
   13M.    法院可禁播某些節目等
   13N.    規例
   13O.    關於標準及技術規定的規例
   14.     在土地上等設置與維持電訊線路等的權力
   15.     關於補償的爭議
   16.     因土地等的使用而有需要將線路、接線柱或裝置移走等
   17.     干擾電訊的樹木
   18.     影響電訊線路等的工作
   19.     進入土地等以對電訊線路等進行檢查、修理等的權力
   19A.    釋義
   19B.    使用公共電訊服務的權利
   20.     違反第8條即屬犯罪
   21.     違反第9條即屬犯罪
   22.     第10、11或12條遭違反時的罰則
   23.     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等
   23A.    對售賣由聲音廣播接收器具或電視接收機接收的訊息的罰則
   24.     電訊人員等人所犯的罪行
   25.     電訊人員以外的人隱匿訊息等
   26.     電訊人員發送未予繳費的訊息
   27.     蓄意損壞電訊裝置
   27A.    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
   28.     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遇險等的訊息
   29.     未經准許而進入某些土地
   30.     違反根據第33條所作命令的罰則
   31.     妨礙局長等
   32.     法團犯罪時董事等的法律責任
   32A.    使用未獲授權的頻率
   32B.    未獲授權而經營無線電發射器
   32C.    未獲授權而改裝無線電發射器
   32D.    標準
   32E.    關於驗證的規定
   32F.    局長對於號碼計劃的權力
   32G.    頻譜的管理
   32H.    編配頻率的權力
   32I.    頻譜使用費
   32J.    干擾
   32K.    關乎操作人員的考試、發證及授權
   32L.    釋義
   32M.    上訴委員會的成立及成員資格
   32N.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32O.    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及權力等
   32P.    不作披露的特權
   32Q.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32R.    向上訴法庭呈述案件
   32S.    與上訴有關的罪行等
   32T.    豁免權
   32U.    規則
   33.     為提供便利而截取訊息的命令
   34.     關於牌照等的一般條文
   35.     局長的權力
   35A.    查閱紀錄、文件及帳目
   35B.    全面服務責任
   36.     沒收
   36A.    局長可決定互連條款
   36AA.   共用設施
   36B.    局長的指示
   36C.    局長或法院可施加罰款
   36D.    局長可獲取資料
   37.     規例
   38.     (廢除)
   39.     豁免
   39A.    補救
   39B.    豁免
   40.     過渡性條文
   41.     確認有效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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