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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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 - SECT 3

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 購買、 取得、 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 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 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以及接受該等土地、 建築物、 宅院 或 物業單位的 租賃, 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的
按揭, 或 投資於任何政府、 市政府、 法團、 公司或 個人的 按揭、 債權證、 股額、 資金、 股份 或 證券、 保證,
亦有權購買、 獲取和管有其他任何性質及種類的 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 條款, 藉蓋上其印章的 契據, 將當其時歸屬或 屬於法團的 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 物業單位、 按揭、 債權證、 股額、 資金、 股份或 證券、 保證或 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 出售、 轉易、 轉讓、
退回、 交換、 分劃、 交出、 按揭、 批租、 再轉讓、 移轉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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