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渡輪服務條例 - SECT 16

指示的條件等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署長不得根據第14或 15條向專營公司發出指示, 除非署長已─

   (a)  諮詢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及海事處處長; (由1986年第127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1年第36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4年第
        104號法律公告修訂)

   (b)  就該項指示給予專營公司合理通知;

   (c)  考慮專營公司所提出的 任何意見書; 及

   (d)  顧及─

        (i)    在 一段合理期間內對渡輪服務的 預計需求;

        (ii)   所提供的 或 將提供的 其他運輸服務及設施(不論是否由專營公司提供);

        (iii)  碼頭及渡輪的 可供使用情況;

        (iv)   專營公司會受的 財政影響;

        (v)    專營公司可能需要的 任何額外資源; 及

        (vi)   署長認為有關的 任何其他因素。

(2) 專營公司如不同意署長所發出的 指示, 可在 指示後14天內, 或 在 署長許可的 後續期間內, 向署長送達書面通知,
提出反對。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署長須在 接獲根據第(2)款提出的 反對後28天內, 就他是否接納或 拒絕接納該項反對, 或
是否擬將該事情轉介行政 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通知該專營公司。 (由1999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4) 凡根據第(2)款提出的 反對是基於不利的 財政影響而提出的 , 在 署長將該項反對和將其對於該項反對的
意見轉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之 前, 署長不得拒絕接納該項反對。 (由1999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5) 凡專營公司根據本條提出反對, 該公司須提供該項反對的 全部細節, 包括提供賴以支持該項反對的 一切文件、
文牘、 意見書及財政詳情的 文本。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