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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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輪服務條例

- 第10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行政長官給予公職人員指示的權力
   4.      除根據專營權或牌照外,禁止經營渡輪服務
   5.      獲豁免的渡輪服務
   6.      專營權的批予
   7.      專營權的期間和專營權的延續
   8.      轉讓專營權的限制
   9.      專營公司的董事
   10.     行政長官可委任額外董事
   11.     專營公司未經行政長官批准不得更改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
   12.     專營公司須維持適當服務
   13.     服務的更改和新服務的提供
   14.     暫時性更改服務和提供暫時性新服務
   15.     署長可指明服務的班次和船隻的載運量及類型
   16.     指示的條件等
   17.     專營公司就暫時更改服務作出的申請
   18.     在並非專營公司所能控制的情況下專營服務的暫停或更改
   19.     專營服務收取的船費
   20.     署長可指明碼頭及泊位
   21.     紀錄
   22.     遠期計劃
   2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施加經濟罰則
   24.     緊急情況或專營服務的中斷
   25.     撤銷專營服務的經營權或撤銷專營權
   26.     專營權被撤銷時財產由政府暫時取去
   27.     仲裁
   28.     牌照的批予
   29.     批予牌照期
   30.     牌照轉讓的限制
   31.     持牌人須維持適當服務
   32.     領牌服務的暫停或更改
   33.     領牌服務的船費
   34.     牌照的撤銷
   35.     (已失時效而略去)
   36.     署長作出報告
   37.     利潤管制計劃
   38.     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對處所的檢查
   39.     海事處處長對渡輪的檢查
   40.     署長可來到碼頭或渡輪
   41.     專營公司或持牌人的上訴
   42.     妨礙公職人員
   43.     專營服務及領牌服務的刊登
   44.     規例
   45.     附例
   46.     廢除及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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