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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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醫院條例 - SCHEDULE 附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41號第3
[24條]
章程細則

1. 引稱
本細則須引稱為明德醫院章程細則。

2. 釋義
在本細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條例”(Ordinance) 指《明德醫院條例》(第1035章);
“戰爭紀念醫院”(War Memorial Hospital) 指《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1923年第14號)指明的醫院;
“醫院”(Hospital) 指明德醫院;
“Matilda Hospital”指依據已故 Granville Sharp 的遺囑及遺囑附錄,以及依據由最高法院在1904年訴訟第46宗內批准的計劃,並藉該法院於192337日作出的命令而建造和維持的醫院。

3. 醫院的名稱
醫院稱為 Matilda and War Memorial Hospital。

4. 醫院的宗旨
醫院的宗旨是─
(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5. 醫院的最高控制權
醫院的所有財產及事務的最高控制、管治和管理權歸屬董事會。

6. 董事會的權力
董事會可行使法團可行使的所有權力和作出法團可作出的所有作為及事情,但在不損害賦予他們的一般權力的原則下,則明確宣布他們具有下述權力,即有權─
7. 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下述的人組成─
(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8. 董事會成員的任期
每名董事會成員任職─
(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8A. 候補人的委任
(1984年第21號第8條增補)

9. 董事會月會
董事會須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並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經常召開會議以處理事務,而任何2名董事可藉給予董事會主席或獲妥為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秘書書面通知,要求於任何時間召開會議。董事會可酌情決定向任何董事會成員補還他因出席董事會的任何會議所必需招致的任何交通費。
(1965年第2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0. 會議法定人數
董事會的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為4名董事會成員。
(1965年第24號法律公告代替。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修訂)

10A. 書面決議
由董事會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就各方面而言均與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同樣有效。由董事會成員就該書面決議發出的確認通知書,就本段而言即當作為該成員在該書面決議簽署。書面決議可由數份各別由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會成員簽署的文件組成。
(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增補)

11. 司庫及秘書的委任
董事會可委任一名醫院司庫,該名司庫為義務人員,董事會並可在其本身成員以外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醫院秘書,醫院秘書須執行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職責和收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薪酬。

12. 紀錄
董事會須安排將以下事項在為此而設的簿冊內作紀錄─
13. 簿冊、帳目及審計
董事會須安排就所有收入及支出備存妥善的簿冊或帳目,每年須有一次在董事會監督下將法團的帳目結算和將法團的財政狀況核實,結算和核實均截至每年1231日,亦須擬備反映法團每年於該日的財政狀況的資產負債表。損益帳及資產負債表須由董事會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審計,而經全面審計的該等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的副本,須於核數師就該等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發出證明書之日後7天內由董事會送交行政長官。
(1999年第41號第3條修訂)
14. 董事會周年大會
董事會每年須在630日或之前舉行一次稱為周年大會的會議,並須在大會上提交一份關於醫院所有事務的報告,連同列載屬於醫院的財產的報表、該年度醫院所有收支的詳盡帳目,以及截至上年1231日的資產負債表;董事會亦須在大會上委任下一年的核數師。在每次周年大會結束後,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以便獲委任代替卸任董事會成員的成員上任,而董事會成員須互選下一年的主席、副主席及他們認為需要的其他高級人員。
(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5. 對所收取的款項的保管
所有收取供用以為醫院獲取額外土地或建造建築物或收取供償付為任何該等目的招致的債項的款項,均須在收取後繳付予作為董事會代表的法團。
(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6. 盈餘款項的投資
在任何時間記入一般帳目貸方而無須用作支付當時開支的所有款項,須繳付予法團,而法團不時持有的投資項目可予以出售,出售所得可按董事會指示的方式和時間,投資在其他投資項目上。
(1965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7. 支票
支票須根據董事會的命令開出,並須由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人或多於一人以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方式簽署。
(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8. 醫療及護理人員的委任
董事會可自由為醫院委任一名香港註冊的醫生為駐院醫生或院長;該人須履行董事會所指示的職能,並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董事會可委任其他醫療或技術人員在醫院服務,全職或非全職均可,義務身分或按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及條款者亦均可。董事會亦可自由為醫院委任一名總護士長;總護士長須具有於根據《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備存的註冊護士名冊第I部註冊所需的資格。她具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職能和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董事會亦須委任足夠數目的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按《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所界定);該等護士全部均須具有適當資格執行由董事會、駐院醫生、醫院院長或總護士長不時訂明的職責。
(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19. 私家醫務看顧人
醫院內的任何病人均可由自己的醫務看顧人看顧,條件是他得到該項看顧是出於自費的,且法團或董事會或醫院任何職員無須就看顧該病人的醫務看顧人的任何作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20. 入院規則
除此處另有規定外,董事會具有全權就任何申請人是否適宜入院及已入院的病人是否繼續留院而訂立規則和作出決定;董事會亦有全權決定和規管病人須繳付的費用及收費。在緊急情況下,病人入院之事由駐院醫生或院長或(如他不在場時)總護士長酌情決定,而作決定的人須視乎情況盡量按照董事會所訂立的規則行事。

21. 禁止某些病人入院的權力
任何精神病人,或任何患有駐院醫生或院長或(如他不在場時)總護士長認為或會對其他病人構成危險或對其他病人不利的疾病的人,(除必要情況外)不得入院或留院為病人。

22. 小組委員會的委出
(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23. 董事會對章程修訂等的權力及程序
董事會有權廢除、代替或修訂本章程細則或其任何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 Trustees Ordinance 1923”之譯名。
# “戰爭紀念護理院”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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