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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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醫院條例 - SCHEDULE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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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及4條]
章程細則
1. 引稱 本細則須引稱為明德醫院章程細則。
2. 釋義 在 本細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條例”(Ordinance) 指《 明德醫院條例》 (第1035章);
“戰爭紀念醫院”(War
Memorial Hospital) 指《 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 *(1923年第14號)指明的 醫院;
“醫院”(Hospital) 指明德醫院;
“Matilda Hospital”指依據已故 Granville Sharp 的 遺囑及遺囑附錄, 以及依據由最高法院在 1904年訴訟第46宗內批准的 計 劃,
並藉該法院於1923年3月7日作出的 命令而建造和維持的 醫院。
3. 醫院的 名稱 醫院稱為 Matilda and War Memorial Hospital。
4. 醫院的 宗旨 醫院的 宗旨是─
(a) 為繼續明德醫院的 工作及傳統, 並為紀念於1858至1893年間居於香港的 Matilda Lincolne Sharp, 亦為繼續戰爭
紀念護理院#(最初於1914-18年的 大戰後設立以紀念在 該戰爭中服役的 香港居民)的 工作及傳統, 而─
(i) 在 香港提供一所或 多於一所醫院以及一所或 多於一所護理院的 設施及服務;
(ii) 在 香港提供內科和外科治療和救助或 任何其他協助, 各種內科、 外科、 牙科和護理照顧, 以及遇有意外或
疾病時的 所有醫藥和必需品, 而提供上 述各項可以是免費的 或 是收取董事會不時授權收取的 款項的 ;
(iii) 就內科、 外科、 牙科、 護理及醫院工作, 以及各種內科、 外科、 護理及牙科照顧, 提供訓練設施;
(iv) 就各種疾病及其成因、 診斷、 治療及療法的 研究及調查, 並就旨在 逐消除疾病及促進所有市民身體健康的
研究, 提供設施與進行促進工作(以及 參與促進工作);
(b) 為上述所有或 任何宗旨, 或 為董事會認為作為醫院在 香港的 工作的 一部分或 與此結合或
相關而醫院能夠方便地達致的 其他目的 , 籌集款項和接受與 管理捐助、 饋贈及遺贈; 並在 不減損上文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繼續管理和運用所有該等款項及醫院已獲得或 此後所會獲得的 所有饋贈(已獲得的
饋贈中包括Mr. Haakon J. Wallem 為紀念Sir Vandeleur M. Grayburn 而作出的 £ 50000饋贈), 以及將該等款項及饋贈連同可供動
用或 可使其供動用的 任何其他款項, 加以管理和運用, 以實現醫院的 目的 或 相類目的 , 並使醫院所提供的
照顧及設施, 可免費提供或 以董事會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合 的 收費及概括而言以其按此認為適合的
各方面的 條款而提供;
(c) 概括而言, 作出董事會認為對貫徹上述所有或 任何宗旨而言, 屬合理所需或 有利、 或 有助或 附帶的 所有事情。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5. 醫院的 最高控制權 醫院的 所有財產及事務的 最高控制、 管治和管理權歸屬董事會。
6. 董事會的 權力 董事會可行使法團可行使的 所有權力和作出法團可作出的 所有作為及事情, 但在 不損害賦予他們的
一般權力的 原則下, 則明確宣布他們具有下述權力, 即有權─
(a) 在 他們不時認為適合的 情況下, 聘用和酌情決定解僱或 暫停聘用院長、 醫生、 總護士長、 秘書、 護士長、
醫療輔助人員、 護士、 管家或 其他高級人 員及受僱人, 不論他們是聘用作永久、 臨時或 特別服務;
並決定他們的 權力與職責, 以及就支付該等人士的 薪酬、 退休金及酬金提供資金(包括為任何該等人士的
任何配偶 或 受養人提供退休金及其他利益);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b) 委任任何一人或 多於一人(不論是否已成立為法團), 為法團或 為任何其他目的
而接受和以信託形式持有任何屬法團所有或 法團擁有權益的 財產; 簽立與作出就任何該等信託而言是必需的
所有契據及事情, 以及訂定該名或 該等受託人的 薪酬;
(c) 提起、 進行、 抗辯、 了結或 放棄任何由法團或 其高級人員或 針對法團或 其高級人員提出, 或
與法團事務有關的 任何法律程序; 並重整債務或 給予寬 貸, 以便繳付或 清償到期債項或 由法團或
針對法團作出的 申索或 付款;
(d) 將任何由法團或 針對法團提出的 申索或 要求提交仲裁處理, 並遵守和履行仲裁裁決;
(e) 就須付予法團的 款項和就法團所提出的 申索及要求, 製備和發出收據、 責任免除書及其他責任解除文件;
(f) 決定何人有權代表法團簽署匯票、 票據、 收據、 承兌書、 背書文件、 支票、 責任免除書、 合約及文件;
(g) 除此處另有規定外, 就上述醫院、 其經營及管理, 以及就各董事本身的 職責、 程序、
議事程序及與上述醫院有關的 任何事務, 按各董事不時認為適 合而作出、 訂立、 更改和廢除命令、 附例、
規例及規則;
(h) 按他們認為對於或 關於上述任何事宜而言屬有利的 或 在 其他方面對法團的 目的 有利的 ,
而以法團名義及代表法團參與所有商議和訂立所有合約, 以 及簽立和作出所有行動、 契據及事情;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i) 為各董事不時認為適合的 目的 , 隨時及不時藉蓋上法團印章的 授權書或 書面文書而將他們的 任何權力轉授,
以及委任任何一人或 多於一人為法團的 獲授權人, 其權力、 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不得超逾歸屬董事會的 權力、
權限及酌情決定權, 並須受各董事不時認為適合的 條件規限;
(j) 委出任何一個或 多於一個委員會, 按他們認為適合而由他們本身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成員或 其他人士組成,
並將他們的 任何權力轉授予該個或 該等委 員會, 且訂明其職能、 職責及權力,
以及撤銷任何權力轉授和終止所有或 任何該等職能、 職責及權力; 及
(k) 就受託人或 護理院受託人以前不論在 法律或 道義上招致的 責任或 義務, 行使上述所有或 任何適用的 權力;
並就為Matilda Hospital 或 戰爭紀念醫院提供的 服務, 承擔以酬金、 退休金或 其他方式付款的 責任,
以及從法團款項中撥款支付該等款項, 並且概括而言由董事會酌情決定就以 前向Matilda Hospital 或
戰爭紀念醫院提供的 服務, 批准新的 付款。
7. 董事會的 組成 董事會由下述的 人組成─
(a) 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當其時的 主席委任的 一名成員, 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由1989年第333號法律公告修訂)
(b) 由怡和有限公司當其時的 主席及高級常務董事委任的 一名成員, 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c) 由太古集團當其時駐香港的 高級行政人員委任的 一名成員, 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d) 由華林集團當其時駐香港的 高級行政人員委任的 一名成員;
(e) 由董事會委任的 2名註冊醫生;
(f) 為使董事會在 連同董事會其他成員的 情況下(盡可能)有來自各香港主要社群及社會部分的 人, 而由董事會選出的
不多於2名的 成員, 其繼任人也 須如此委任;
(g) 由董事會選出的 一名代表香港宗教團體的 人。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8. 董事會成員的 任期 每名董事會成員任職─
(a) 直至他向董事會呈交辭職書為止; 或
(b) 直至他的 委任人向董事會發出書面通知將他免任為止。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8A. 候補人的 委任
(a) 董事會的 任何成員可委任事先獲董事會書面批准的 任何人為董事會候補或 替代成員, 以署理和替代他的 職位,
而該名獲委任的 人於任職董事會候補 成員期間, 有權據之而收取董事會會議的 通知, 以及出席該等會議並在
該等會議上投票, 但如委任人辭去董事會成員的 職位或 免除該名獲委任的 人作為其候補人或 替代人的 職務時,
則該名獲委任的 人須因此事實而離任。 (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修訂)
(b) 根據(a)分節作出的 任何委任或 免任須藉作出該項委任或 免任的 董事會成員簽署的 書面通知作出。
(c) 一名人士可為多於一名董事會成員出任董事會候補或 替代成員, 而在 他如此行事期間, 有權為所代表的
每名成員分別投一票, 如他本身為董事會成 員, 則他作為候補或 替代成員的 一票或 多於一票,
是附加於他本身的 一票的 。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增補)
9. 董事會月會 董事會須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 並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經常召開會議以處理事務,
而任何2名董事可藉給予董事會主席或 獲妥為委任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秘書書面通知, 要求 於任何時間召開會議。
董事會可酌情決定向任何董事會成員補還他因出席董事會的 任何會議所必需招致的 任何交通費。
(由1965年第2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0. 會議法定人數 董事會的 任何會議的 法定人數為4名董事會成員。 (由1965年第24號法律公告代替。
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修訂)
10A. 書面決議 由董事會全體成員簽署的 書面決議, 就各方面而言均與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 決議同樣有效。
由董事會成員就該書面決議發出的 確認通知書, 就本段而言即當作為該成員在 該 書面決議簽署。
書面決議可由數份各別由一名或 多於一名董事會成員簽署的 文件組成。 (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增補)
11. 司庫及秘書的 委任 董事會可委任一名醫院司庫, 該名司庫為義務人員, 董事會並可在 其本身成員以外委任一名或
多於一名醫院秘書, 醫院秘書須執行董事會不時決定的 職責和收取董事會不時 決定的 薪酬。
12. 紀錄 董事會須安排將以下事項在 為此而設的 簿冊內作紀錄─
(a) 所有由董事會作出的 高級人員委任;
(b) 董事會及其委出委員會的 所有會議的 所有決議及議事程序。
13. 簿冊、 帳目及審計 董事會須安排就所有收入及支出備存妥善的 簿冊或 帳目, 每年須有一次在 董事會監督下將法團的
帳目結算和將法團的 財政狀況核實, 結算和核實均截至每年12月31 日, 亦須擬備反映法團每年於該日的 財政狀況的
資產負債表。 損益帳及資產負債表須由董事會委任的 一名或 多於一名核數師審計, 而經全面審計的
該等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的 副本, 須於核數師就該等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發出證明書之日後7天內由董事會送交總督。
14. 董事會周年大會 董事會每年須在 6月30日或 之前舉行一次稱為周年大會的 會議, 並須在
大會上提交一份關於醫院所有事務的 報告, 連同列載屬於醫院的 財產的 報表、 該年度醫院所有收支 的 詳盡帳目,
以及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 資產負債表; 董事會亦須在 大會上委任下一年的 核數師。 在 每次周年大會結束後,
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 以便獲委任代替卸任董 事會成員的 成員上任, 而董事會成員須互選下一年的 主席、
副主席及他們認為需要的 其他高級人員。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5. 對所收取的 款項的 保管 所有收取供用以為醫院獲取額外土地或 建造建築物或 收取供償付為任何該等目的 招致的
債項的 款項, 均須在 收取後繳付予作為董事會代表的 法團。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6. 盈餘款項的 投資 在 任何時間記入一般帳目貸方而無須用作支付當時開支的 所有款項, 須繳付予法團,
而法團不時持有的 投資項目可予以出售, 出售所得可按董事會指示的 方式和時間, 投資 在 其他投資項目上。
(由1965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7. 支票 支票須根據董事會的 命令開出, 並須由董事會不時決定的 一人或 多於一人以董事會不時決定的 方式簽署。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8. 醫療及護理人員的 委任 董事會可自由為醫院委任一名香港註冊的 醫生為駐院醫生或 院長;
該人須履行董事會所指示的 職能, 並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 薪酬。 董事會可委任其他醫療或 技術人員在 醫 院服務,
全職或 非全職均可, 義務身分或 按董事會不時釐定的 薪酬及條款者亦均可。
董事會亦可自由為醫院委任一名總護士長; 總護士長須具有於根據《 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章)備存的
註冊護士名冊第I部註冊所需的 資格。 她具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 職能和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 薪酬。
董事會亦須委任足夠數目的 註冊護士及登記護 士(按《 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章)所界定);
該等護士全部均須具有適當資格執行由董事會、 駐院醫生、 醫院院長或 總護士長不時訂明的 職責。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19. 私家醫務看顧人 醫院內的 任何病人均可由自己的 醫務看顧人看顧, 條件是他得到該項看顧是出於自費的 , 且法團或
董事會或 醫院任何職員無須就看顧該病人的 醫務看顧人的 任何作出的 作為 或 不作為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20. 入院規則 除此處另有規定外, 董事會具有全權就任何申請人是否適宜入院及已入院的
病人是否繼續留院而訂立規則和作出決定; 董事會亦有全權決定和規管病人須繳付的 費用及收 費。 在 緊急情況下,
病人入院之事由駐院醫生或 院長或 (如他不在 場時)總護士長酌情決定, 而作決定的
人須視乎情況盡量按照董事會所訂立的 規則行事。
21. 禁止某些病人入院的 權力 任何精神病人, 或 任何患有駐院醫生或 院長或 (如他不在 場時)總護士長認為或
會對其他病人構成危險或 對其他病人不利的 疾病的 人, (除必要情況外)不得入院或 留院為 病人。
22. 小組委員會的 委出
(a) 董事會有權委出小組委員會, 而小組委員會具有董事會不時訂明的 職權範圍及權力。
(b) 每個小組委員會須由不少於3名董事會成員組成, 而其中1人須由董事會委任為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c) 小組委員會會議須由小組委員會召集人召集; 如召集人在 指定開會時間15分鐘後仍未出席, 則小組委員會的
成員可將會議延期, 或 在 出席的 成員 之中選出其中1人擔任該次會議的 召集人而進行該次會議。
(d) 每個小組委員會的 會議法定人數為該小組委員會成員若干名, 該人數由董事會訂明, 但在 任何情況下,
最少為該小組委員會成員2名。
(e) 由任何小組委員會當其時在 香港的 全體成員(人數不少於組成會議法定人數所需者)所簽署的 書面決議,
就各方面而言, 即為該小組委員會的 有效 決議。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23. 董事會對章程修訂等的 權力及程序 董事會有權廢除、 代替或 修訂本章程細則或 其任何部分: 但─
(a) 授權作出廢除、 代替或 修訂的 決議須由不少於董事會成員四分之三的 多數通過; 及
(b) 須已獲總督對其給予書面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
”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 Trustees Ordinance 1923”之譯名。 #
“戰爭紀念護理院”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條例”(Ordinance)
“戰爭紀念醫院”(War Memorial Hospital)
“醫院”(Hospital)
“Matilda Hos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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