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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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醫院條例 - PREAMBLE
弁言
鑑於依據於1899年8月16日去世的 已故 Granville Sharp (以下稱為立遺囑人)的 遺囑及遺囑附錄, 並依據最高法院在 1904年訴訟第
46宗內批准的 計劃和依據該法院在 1923年3月7日作出的 命令, 立遺囑人的 剩餘遺產已按該計劃的
規定而運用於建造和維持一所為英國、 美國及歐洲病人設立並稱為
“Matilda Hospital”的 醫院: 又鑑於藉《
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 #(1923年第14號), 戰爭紀念護理院*的 受託人及其職位的
繼任人(以下稱為護理院受託人)已成立為法人團 體, 而戰爭紀念護理院*的 財產已歸屬該等受託人,
以按照該條例所規定的 章程予以管理而作為設立和維持香港戰爭紀念護理院@之用: 又鑑於為確保 Matilda Hospital
所為之而設立的 宗旨得以繼續, 以及為向一所護理院或 醫院提供款項以達致戰爭紀念護理院*所為之而設立的 目的 ,
宜將立遺囑人的 遺囑及遺囑附錄的 受託人所持有的 所有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款項及捐助,
以及護理院受託人所持有的 所有款項及捐助, 歸屬一個法人團體, 並 且上述各項可為施行某條例的 條文且在
符合該條例的 條文的 規定下而予以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
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
”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 Trustees Ordinance 1923”之譯名。
*
“戰爭紀念護理院”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
“香港戰爭紀念護理院”乃“Hong Kong 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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