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醫院條例 - 第1035章 明德醫院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現時由已故Granville Sharp 的遺囑及遺囑附錄當其時的受託人所持有或獲歸屬的財產及款項的持有、以及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的款項 的持有而訂定條文;並就管理該等財產及款項,以在符合本條例條文的規定下維持、捐助、支持、經營或籌辦一所醫院,以取代在此以前成立的Matilda Hospital 及戰爭紀念護理院*訂定條文,而該所醫院將稱為“Matilda and War Memorial Hospital”。 [1949年10月7日] (本為1949年41號(第298章,1950年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戰爭紀念護理院”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明德醫院條例 - PREAMBLE 弁言 VerDate:30/06/1997 鑑於依據於1899年8月16日去世的已故 Granville Sharp (以下稱為立遺囑人)的遺囑及遺囑附錄,並依據最高法院在1904年訴訟第 46宗內批准的計劃和依據該法院在1923年3月7日作出的命令,立遺囑人的剩餘遺產已按該計劃的規定而運用於建造和維持一所為英國、美國及歐洲病人設立並稱為 “Matilda Hospital”的醫院: 又鑑於藉《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1923年第14號),戰爭紀念護理院*的受託人及其職位的繼任人(以下稱為護理院受託人)已成立為法人團 體,而戰爭紀念護理院*的財產已歸屬該等受託人,以按照該條例所規定的章程予以管理而作為設立和維持香港戰爭紀念護理院@之用: 又鑑於為確保 Matilda Hospital 所為之而設立的宗旨得以繼續,以及為向一所護理院或醫院提供款項以達致戰爭紀念護理院*所為之而設立的目的, 宜將立遺囑人的遺囑及遺囑附錄的受託人所持有的所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款項及捐助,以及護理院受託人所持有的所有款項及捐助,歸屬一個法人團體,並 且上述各項可為施行某條例的條文且在符合該條例的條文的規定下而予以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 Trustees Ordinance 1923”之譯名。 * “戰爭紀念護理院”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 “香港戰爭紀念護理院”乃“Hong Kong 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明德醫院條例》。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受託人”(trustees) 指已故Granville Sharp 的遺囑及遺囑附錄的受託人; “法團”(corporation) 指按照第3條的條文命名和成立為法團的明德醫院; “章程”(constitution) 指第4條所提述和附表所指明的章程細則; “董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board) 指第4條所提述和章程第7段所指明的董事會; “護理院受託人”(nursing home trustees) 指按照《1923年戰爭紀念受託人條例》*(1923年第14號)第3條的條文而委任的受託 人。 (由1984年第21號第2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23年戰爭紀念受託人條例》”乃“War Memorial Trustees Ordinance 1923”之譯名。 “受託人”(trustees) “法團”(corporation) “章程”(constitution) “董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board) “護理院受託人”(nursing home trustees)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3 稱謂及成立為法團 VerDate:30/06/1997 現成立一所將命名為“Matilda and War Memorial Hospital”的醫院為一法人團體,該醫院以“Matilda and War Memorial Hospital”的名稱永久延續,而且在所有法院必須和可以該名稱起訴或被起訴,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該名稱的法團印章,亦可破毀、更 換、改變和重新製造該印章。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4 章程及董事會 VerDate:30/06/1997 在附表指明的章程細則對法團具約束力,並須按照章程委任一董事會,委任通知書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後,董事會成員即當作為法團成員。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5 法團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法團具有權力作出以下任何作為,即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 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具有權力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 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以及具有權力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以便憑藉本款賦予的權力而可獲取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不論其是否 正產生收入或是否預期會產生收入。 (由1984年第21號第3條修訂) (2) 法團更進一步具有權力作出以下任何作為,即借入或籌集款項和提供償還該等款項的保證,將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 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及訂立任何種類的任何合約或 安排,視乎其認為適合者而定: 但本條賦予的權力只能為捐助、支持、維持、進行或以其他方式促進法團的工作而行使。 (由1984年第21號第3條代替)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6 印章及蓋上印章 VerDate:30/06/1997 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所有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董事會2名成員面前蓋上印章,並須由董事會2名成員簽署。 (由1984年第21號第4條代替)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7 內部管理及修訂章程 VerDate:30/06/1997 法團的一切內部管理事宜,包括對章程的任何修訂,須按照章程的規定解決和執行。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8 財產的歸屬 VerDate:30/06/1997 迄今由Hong Kong Bank Trustee Limited 以法團保管受託人身分獲歸屬的任何類別的財產及資產,現移轉和歸屬法團。 (由1984年第21號第5條代替)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9 (廢除) VerDate:30/06/1997 (由1984年第21號第6及7條廢除)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10 (廢除) VerDate:30/06/1997 (由1984年第21號第6及7條廢除)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11 保留條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41號第3條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 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41號第3條修訂) 明德醫院條例 - SECT 11 保留條文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 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明德醫院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41號第3條 [第2及4條] 章程細則 1. 引稱 本細則須引稱為明德醫院章程細則。 2. 釋義 在本細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條例”(Ordinance) 指《明德醫院條例》(第1035章); “戰爭紀念醫院”(War Memorial Hospital) 指《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1923年第14號)指明的醫院; “醫院”(Hospital) 指明德醫院; “Matilda Hospital”指依據已故 Granville Sharp 的遺囑及遺囑附錄,以及依據由最高法院在1904年訴訟第46宗內批准的計 劃,並藉該法院於1923年3月7日作出的命令而建造和維持的醫院。 3. 醫院的名稱 醫院稱為 Matilda and War Memorial Hospital。 4. 醫院的宗旨 醫院的宗旨是─ (a) 為繼續明德醫院的工作及傳統,並為紀念於1858至1893年間居於香港的Matilda Lincolne Sharp,亦為繼續戰爭 紀念護理院#(最初於1914-18年的大戰後設立以紀念在該戰爭中服役的香港居民)的工作及傳統,而─ (i) 在香港提供一所或多於一所醫院以及一所或多於一所護理院的設施及服務; (ii) 在香港提供內科和外科治療和救助或任何其他協助,各種內科、外科、牙科和護理照顧,以及遇有意外或疾病時的所有醫藥和必需品,而提供上 述各項可以是免費的或是收取董事會不時授權收取的款項的; (iii) 就內科、外科、牙科、護理及醫院工作,以及各種內科、外科、護理及牙科照顧,提供訓練設施; (iv) 就各種疾病及其成因、診斷、治療及療法的研究及調查,並就旨在逐消除疾病及促進所有市民身體健康的研究,提供設施與進行促進工作(以及 參與促進工作); (b) 為上述所有或任何宗旨,或為董事會認為作為醫院在香港的工作的一部分或與此結合或相關而醫院能夠方便地達致的其他目的,籌集款項和接受與 管理捐助、饋贈及遺贈;並在不減損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繼續管理和運用所有該等款項及醫院已獲得或此後所會獲得的所有饋贈(已獲得的饋贈中包括Mr. Haakon J. Wallem 為紀念Sir Vandeleur M. Grayburn 而作出的£50000饋贈),以及將該等款項及饋贈連同可供動 用或可使其供動用的任何其他款項,加以管理和運用,以實現醫院的目的或相類目的,並使醫院所提供的照顧及設施,可免費提供或以董事會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合 的收費及概括而言以其按此認為適合的各方面的條款而提供; (c) 概括而言,作出董事會認為對貫徹上述所有或任何宗旨而言,屬合理所需或有利、或有助或附帶的所有事情。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5. 醫院的最高控制權 醫院的所有財產及事務的最高控制、管治和管理權歸屬董事會。 6. 董事會的權力 董事會可行使法團可行使的所有權力和作出法團可作出的所有作為及事情,但在不損害賦予他們的一般權力的原則下,則明確宣布他們具有下述權力,即有權─ (a) 在他們不時認為適合的情況下,聘用和酌情決定解僱或暫停聘用院長、醫生、總護士長、秘書、護士長、醫療輔助人員、護士、管家或其他高級人 員及受僱人,不論他們是聘用作永久、臨時或特別服務;並決定他們的權力與職責,以及就支付該等人士的薪酬、退休金及酬金提供資金(包括為任何該等人士的任何配偶 或受養人提供退休金及其他利益);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b) 委任任何一人或多於一人(不論是否已成立為法團),為法團或為任何其他目的而接受和以信託形式持有任何屬法團所有或法團擁有權益的財產; 簽立與作出就任何該等信託而言是必需的所有契據及事情,以及訂定該名或該等受託人的薪酬; (c) 提起、進行、抗辯、了結或放棄任何由法團或其高級人員或針對法團或其高級人員提出,或與法團事務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並重整債務或給予寬 貸,以便繳付或清償到期債項或由法團或針對法團作出的申索或付款; (d) 將任何由法團或針對法團提出的申索或要求提交仲裁處理,並遵守和履行仲裁裁決; (e) 就須付予法團的款項和就法團所提出的申索及要求,製備和發出收據、責任免除書及其他責任解除文件; (f) 決定何人有權代表法團簽署匯票、票據、收據、承兌書、背書文件、支票、責任免除書、合約及文件; (g) 除此處另有規定外,就上述醫院、其經營及管理,以及就各董事本身的職責、程序、議事程序及與上述醫院有關的任何事務,按各董事不時認為適 合而作出、訂立、更改和廢除命令、附例、規例及規則; (h) 按他們認為對於或關於上述任何事宜而言屬有利的或在其他方面對法團的目的有利的,而以法團名義及代表法團參與所有商議和訂立所有合約,以 及簽立和作出所有行動、契據及事情;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i) 為各董事不時認為適合的目的,隨時及不時藉蓋上法團印章的授權書或書面文書而將他們的任何權力轉授,以及委任任何一人或多於一人為法團的 獲授權人,其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不得超逾歸屬董事會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並須受各董事不時認為適合的條件規限; (j) 委出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委員會,按他們認為適合而由他們本身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或其他人士組成,並將他們的任何權力轉授予該個或該等委 員會,且訂明其職能、職責及權力,以及撤銷任何權力轉授和終止所有或任何該等職能、職責及權力;及 (k) 就受託人或護理院受託人以前不論在法律或道義上招致的責任或義務,行使上述所有或任何適用的權力;並就為Matilda Hospital 或戰爭紀念醫院提供的服務,承擔以酬金、退休金或其他方式付款的責任,以及從法團款項中撥款支付該等款項,並且概括而言由董事會酌情決定就以 前向Matilda Hospital 或戰爭紀念醫院提供的服務,批准新的付款。 7. 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下述的人組成─ (a) 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當其時的主席委任的一名成員,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由1989年第333號法律公告修訂) (b) 由怡和有限公司當其時的主席及高級常務董事委任的一名成員,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c) 由太古集團當其時駐香港的高級行政人員委任的一名成員,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d) 由華林集團當其時駐香港的高級行政人員委任的一名成員; (e) 由董事會委任的2名註冊醫生; (f) 為使董事會在連同董事會其他成員的情況下(盡可能)有來自各香港主要社群及社會部分的人,而由董事會選出的不多於2名的成員,其繼任人也 須如此委任; (g) 由董事會選出的一名代表香港宗教團體的人。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8. 董事會成員的任期 每名董事會成員任職─ (a) 直至他向董事會呈交辭職書為止;或 (b) 直至他的委任人向董事會發出書面通知將他免任為止。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8A. 候補人的委任 (a) 董事會的任何成員可委任事先獲董事會書面批准的任何人為董事會候補或替代成員,以署理和替代他的職位,而該名獲委任的人於任職董事會候補 成員期間,有權據之而收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以及出席該等會議並在該等會議上投票,但如委任人辭去董事會成員的職位或免除該名獲委任的人作為其候補人或替代人的 職務時,則該名獲委任的人須因此事實而離任。 (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修訂) (b) 根據(a)分節作出的任何委任或免任須藉作出該項委任或免任的董事會成員簽署的書面通知作出。 (c) 一名人士可為多於一名董事會成員出任董事會候補或替代成員,而在他如此行事期間,有權為所代表的每名成員分別投一票,如他本身為董事會成 員,則他作為候補或替代成員的一票或多於一票,是附加於他本身的一票的。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增補) 9. 董事會月會 董事會須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並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經常召開會議以處理事務,而任何2名董事可藉給予董事會主席或獲妥為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秘書書面通知,要求 於任何時間召開會議。董事會可酌情決定向任何董事會成員補還他因出席董事會的任何會議所必需招致的任何交通費。 (由1965年第2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0. 會議法定人數 董事會的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為4名董事會成員。 (由1965年第24號法律公告代替。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修訂) 10A. 書面決議 由董事會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就各方面而言均與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同樣有效。由董事會成員就該書面決議發出的確認通知書,就本段而言即當作為該成員在該 書面決議簽署。書面決議可由數份各別由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會成員簽署的文件組成。 (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增補) 11. 司庫及秘書的委任 董事會可委任一名醫院司庫,該名司庫為義務人員,董事會並可在其本身成員以外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醫院秘書,醫院秘書須執行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職責和收取董事會不時 決定的薪酬。 12. 紀錄 董事會須安排將以下事項在為此而設的簿冊內作紀錄─ (a) 所有由董事會作出的高級人員委任; (b) 董事會及其委出委員會的所有會議的所有決議及議事程序。 13. 簿冊、帳目及審計 董事會須安排就所有收入及支出備存妥善的簿冊或帳目,每年須有一次在董事會監督下將法團的帳目結算和將法團的財政狀況核實,結算和核實均截至每年12月31 日,亦須擬備反映法團每年於該日的財政狀況的資產負債表。損益帳及資產負債表須由董事會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審計,而經全面審計的該等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的 副本,須於核數師就該等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發出證明書之日後7天內由董事會送交行政長官。 (由1999年第41號第3條修訂) 14. 董事會周年大會 董事會每年須在6月30日或之前舉行一次稱為周年大會的會議,並須在大會上提交一份關於醫院所有事務的報告,連同列載屬於醫院的財產的報表、該年度醫院所有收支 的詳盡帳目,以及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董事會亦須在大會上委任下一年的核數師。在每次周年大會結束後,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以便獲委任代替卸任董 事會成員的成員上任,而董事會成員須互選下一年的主席、副主席及他們認為需要的其他高級人員。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5. 對所收取的款項的保管 所有收取供用以為醫院獲取額外土地或建造建築物或收取供償付為任何該等目的招致的債項的款項,均須在收取後繳付予作為董事會代表的法團。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6. 盈餘款項的投資 在任何時間記入一般帳目貸方而無須用作支付當時開支的所有款項,須繳付予法團,而法團不時持有的投資項目可予以出售,出售所得可按董事會指示的方式和時間,投資 在其他投資項目上。 (由1965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7. 支票 支票須根據董事會的命令開出,並須由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人或多於一人以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方式簽署。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8. 醫療及護理人員的委任 董事會可自由為醫院委任一名香港註冊的醫生為駐院醫生或院長;該人須履行董事會所指示的職能,並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董事會可委任其他醫療或技術人員在醫 院服務,全職或非全職均可,義務身分或按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及條款者亦均可。董事會亦可自由為醫院委任一名總護士長;總護士長須具有於根據《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章)備存的註冊護士名冊第I部註冊所需的資格。她具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職能和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董事會亦須委任足夠數目的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 (按《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所界定);該等護士全部均須具有適當資格執行由董事會、駐院醫生、醫院院長或總護士長不時訂明的職責。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19. 私家醫務看顧人 醫院內的任何病人均可由自己的醫務看顧人看顧,條件是他得到該項看顧是出於自費的,且法團或董事會或醫院任何職員無須就看顧該病人的醫務看顧人的任何作出的作為 或不作為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20. 入院規則 除此處另有規定外,董事會具有全權就任何申請人是否適宜入院及已入院的病人是否繼續留院而訂立規則和作出決定;董事會亦有全權決定和規管病人須繳付的費用及收 費。在緊急情況下,病人入院之事由駐院醫生或院長或(如他不在場時)總護士長酌情決定,而作決定的人須視乎情況盡量按照董事會所訂立的規則行事。 21. 禁止某些病人入院的權力 任何精神病人,或任何患有駐院醫生或院長或(如他不在場時)總護士長認為或會對其他病人構成危險或對其他病人不利的疾病的人,(除必要情況外)不得入院或留院為 病人。 22. 小組委員會的委出 (a) 董事會有權委出小組委員會,而小組委員會具有董事會不時訂明的職權範圍及權力。 (b) 每個小組委員會須由不少於3名董事會成員組成,而其中1人須由董事會委任為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c) 小組委員會會議須由小組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如召集人在指定開會時間15分鐘後仍未出席,則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可將會議延期,或在出席的成員 之中選出其中1人擔任該次會議的召集人而進行該次會議。 (d) 每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該小組委員會成員若干名,該人數由董事會訂明,但在任何情況下,最少為該小組委員會成員2名。 (e) 由任何小組委員會當其時在香港的全體成員(人數不少於組成會議法定人數所需者)所簽署的書面決議,就各方面而言,即為該小組委員會的有效 決議。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23. 董事會對章程修訂等的權力及程序 董事會有權廢除、代替或修訂本章程細則或其任何部分: 但─ (a) 授權作出廢除、代替或修訂的決議須由不少於董事會成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及 (b) 須已獲行政長官對其給予書面同意。 (由1999年第41號第3條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 Trustees Ordinance 1923”之譯名。 # “戰爭紀念護理院”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條例”(Ordinance) “戰爭紀念醫院”(War Memorial Hospital) “醫院”(Hospital) “Matilda Hospital” 明德醫院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2及4條] 章程細則 1. 引稱 本細則須引稱為明德醫院章程細則。 2. 釋義 在本細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條例”(Ordinance) 指《明德醫院條例》(第1035章); “戰爭紀念醫院”(War Memorial Hospital) 指《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1923年第14號)指明的醫院; “醫院”(Hospital) 指明德醫院; “Matilda Hospital”指依據已故 Granville Sharp 的遺囑及遺囑附錄,以及依據由最高法院在1904年訴訟第46宗內批准的計 劃,並藉該法院於1923年3月7日作出的命令而建造和維持的醫院。 3. 醫院的名稱 醫院稱為 Matilda and War Memorial Hospital。 4. 醫院的宗旨 醫院的宗旨是─ (a) 為繼續明德醫院的工作及傳統,並為紀念於1858至1893年間居於香港的Matilda Lincolne Sharp,亦為繼續戰爭 紀念護理院#(最初於1914-18年的大戰後設立以紀念在該戰爭中服役的香港居民)的工作及傳統,而─ (i) 在香港提供一所或多於一所醫院以及一所或多於一所護理院的設施及服務; (ii) 在香港提供內科和外科治療和救助或任何其他協助,各種內科、外科、牙科和護理照顧,以及遇有意外或疾病時的所有醫藥和必需品,而提供上 述各項可以是免費的或是收取董事會不時授權收取的款項的; (iii) 就內科、外科、牙科、護理及醫院工作,以及各種內科、外科、護理及牙科照顧,提供訓練設施; (iv) 就各種疾病及其成因、診斷、治療及療法的研究及調查,並就旨在逐消除疾病及促進所有市民身體健康的研究,提供設施與進行促進工作(以及 參與促進工作); (b) 為上述所有或任何宗旨,或為董事會認為作為醫院在香港的工作的一部分或與此結合或相關而醫院能夠方便地達致的其他目的,籌集款項和接受與 管理捐助、饋贈及遺贈;並在不減損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繼續管理和運用所有該等款項及醫院已獲得或此後所會獲得的所有饋贈(已獲得的饋贈中包括Mr. Haakon J. Wallem 為紀念Sir Vandeleur M. Grayburn 而作出的£50000饋贈),以及將該等款項及饋贈連同可供動 用或可使其供動用的任何其他款項,加以管理和運用,以實現醫院的目的或相類目的,並使醫院所提供的照顧及設施,可免費提供或以董事會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合 的收費及概括而言以其按此認為適合的各方面的條款而提供; (c) 概括而言,作出董事會認為對貫徹上述所有或任何宗旨而言,屬合理所需或有利、或有助或附帶的所有事情。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5. 醫院的最高控制權 醫院的所有財產及事務的最高控制、管治和管理權歸屬董事會。 6. 董事會的權力 董事會可行使法團可行使的所有權力和作出法團可作出的所有作為及事情,但在不損害賦予他們的一般權力的原則下,則明確宣布他們具有下述權力,即有權─ (a) 在他們不時認為適合的情況下,聘用和酌情決定解僱或暫停聘用院長、醫生、總護士長、秘書、護士長、醫療輔助人員、護士、管家或其他高級人 員及受僱人,不論他們是聘用作永久、臨時或特別服務;並決定他們的權力與職責,以及就支付該等人士的薪酬、退休金及酬金提供資金(包括為任何該等人士的任何配偶 或受養人提供退休金及其他利益);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b) 委任任何一人或多於一人(不論是否已成立為法團),為法團或為任何其他目的而接受和以信託形式持有任何屬法團所有或法團擁有權益的財產; 簽立與作出就任何該等信託而言是必需的所有契據及事情,以及訂定該名或該等受託人的薪酬; (c) 提起、進行、抗辯、了結或放棄任何由法團或其高級人員或針對法團或其高級人員提出,或與法團事務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並重整債務或給予寬 貸,以便繳付或清償到期債項或由法團或針對法團作出的申索或付款; (d) 將任何由法團或針對法團提出的申索或要求提交仲裁處理,並遵守和履行仲裁裁決; (e) 就須付予法團的款項和就法團所提出的申索及要求,製備和發出收據、責任免除書及其他責任解除文件; (f) 決定何人有權代表法團簽署匯票、票據、收據、承兌書、背書文件、支票、責任免除書、合約及文件; (g) 除此處另有規定外,就上述醫院、其經營及管理,以及就各董事本身的職責、程序、議事程序及與上述醫院有關的任何事務,按各董事不時認為適 合而作出、訂立、更改和廢除命令、附例、規例及規則; (h) 按他們認為對於或關於上述任何事宜而言屬有利的或在其他方面對法團的目的有利的,而以法團名義及代表法團參與所有商議和訂立所有合約,以 及簽立和作出所有行動、契據及事情;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i) 為各董事不時認為適合的目的,隨時及不時藉蓋上法團印章的授權書或書面文書而將他們的任何權力轉授,以及委任任何一人或多於一人為法團的 獲授權人,其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不得超逾歸屬董事會的權力、權限及酌情決定權,並須受各董事不時認為適合的條件規限; (j) 委出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委員會,按他們認為適合而由他們本身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或其他人士組成,並將他們的任何權力轉授予該個或該等委 員會,且訂明其職能、職責及權力,以及撤銷任何權力轉授和終止所有或任何該等職能、職責及權力;及 (k) 就受託人或護理院受託人以前不論在法律或道義上招致的責任或義務,行使上述所有或任何適用的權力;並就為Matilda Hospital 或戰爭紀念醫院提供的服務,承擔以酬金、退休金或其他方式付款的責任,以及從法團款項中撥款支付該等款項,並且概括而言由董事會酌情決定就以 前向Matilda Hospital 或戰爭紀念醫院提供的服務,批准新的付款。 7. 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下述的人組成─ (a) 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當其時的主席委任的一名成員,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由1989年第333號法律公告修訂) (b) 由怡和有限公司當其時的主席及高級常務董事委任的一名成員,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c) 由太古集團當其時駐香港的高級行政人員委任的一名成員,其繼任人也須如此委任; (d) 由華林集團當其時駐香港的高級行政人員委任的一名成員; (e) 由董事會委任的2名註冊醫生; (f) 為使董事會在連同董事會其他成員的情況下(盡可能)有來自各香港主要社群及社會部分的人,而由董事會選出的不多於2名的成員,其繼任人也 須如此委任; (g) 由董事會選出的一名代表香港宗教團體的人。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8. 董事會成員的任期 每名董事會成員任職─ (a) 直至他向董事會呈交辭職書為止;或 (b) 直至他的委任人向董事會發出書面通知將他免任為止。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8A. 候補人的委任 (a) 董事會的任何成員可委任事先獲董事會書面批准的任何人為董事會候補或替代成員,以署理和替代他的職位,而該名獲委任的人於任職董事會候補 成員期間,有權據之而收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以及出席該等會議並在該等會議上投票,但如委任人辭去董事會成員的職位或免除該名獲委任的人作為其候補人或替代人的 職務時,則該名獲委任的人須因此事實而離任。 (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修訂) (b) 根據(a)分節作出的任何委任或免任須藉作出該項委任或免任的董事會成員簽署的書面通知作出。 (c) 一名人士可為多於一名董事會成員出任董事會候補或替代成員,而在他如此行事期間,有權為所代表的每名成員分別投一票,如他本身為董事會成 員,則他作為候補或替代成員的一票或多於一票,是附加於他本身的一票的。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增補) 9. 董事會月會 董事會須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並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經常召開會議以處理事務,而任何2名董事可藉給予董事會主席或獲妥為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秘書書面通知,要求 於任何時間召開會議。董事會可酌情決定向任何董事會成員補還他因出席董事會的任何會議所必需招致的任何交通費。 (由1965年第2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0. 會議法定人數 董事會的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為4名董事會成員。 (由1965年第24號法律公告代替。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修訂) 10A. 書面決議 由董事會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就各方面而言均與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同樣有效。由董事會成員就該書面決議發出的確認通知書,就本段而言即當作為該成員在該 書面決議簽署。書面決議可由數份各別由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會成員簽署的文件組成。 (由1991年第4號法律公告增補) 11. 司庫及秘書的委任 董事會可委任一名醫院司庫,該名司庫為義務人員,董事會並可在其本身成員以外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醫院秘書,醫院秘書須執行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職責和收取董事會不時 決定的薪酬。 12. 紀錄 董事會須安排將以下事項在為此而設的簿冊內作紀錄─ (a) 所有由董事會作出的高級人員委任; (b) 董事會及其委出委員會的所有會議的所有決議及議事程序。 13. 簿冊、帳目及審計 董事會須安排就所有收入及支出備存妥善的簿冊或帳目,每年須有一次在董事會監督下將法團的帳目結算和將法團的財政狀況核實,結算和核實均截至每年12月31 日,亦須擬備反映法團每年於該日的財政狀況的資產負債表。損益帳及資產負債表須由董事會委任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核數師審計,而經全面審計的該等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的 副本,須於核數師就該等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發出證明書之日後7天內由董事會送交總督。 14. 董事會周年大會 董事會每年須在6月30日或之前舉行一次稱為周年大會的會議,並須在大會上提交一份關於醫院所有事務的報告,連同列載屬於醫院的財產的報表、該年度醫院所有收支 的詳盡帳目,以及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董事會亦須在大會上委任下一年的核數師。在每次周年大會結束後,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以便獲委任代替卸任董 事會成員的成員上任,而董事會成員須互選下一年的主席、副主席及他們認為需要的其他高級人員。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5. 對所收取的款項的保管 所有收取供用以為醫院獲取額外土地或建造建築物或收取供償付為任何該等目的招致的債項的款項,均須在收取後繳付予作為董事會代表的法團。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6. 盈餘款項的投資 在任何時間記入一般帳目貸方而無須用作支付當時開支的所有款項,須繳付予法團,而法團不時持有的投資項目可予以出售,出售所得可按董事會指示的方式和時間,投資 在其他投資項目上。 (由1965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7. 支票 支票須根據董事會的命令開出,並須由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人或多於一人以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方式簽署。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修訂) 18. 醫療及護理人員的委任 董事會可自由為醫院委任一名香港註冊的醫生為駐院醫生或院長;該人須履行董事會所指示的職能,並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董事會可委任其他醫療或技術人員在醫 院服務,全職或非全職均可,義務身分或按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及條款者亦均可。董事會亦可自由為醫院委任一名總護士長;總護士長須具有於根據《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章)備存的註冊護士名冊第I部註冊所需的資格。她具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職能和收取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薪酬。董事會亦須委任足夠數目的註冊護士及登記護 士(按《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所界定);該等護士全部均須具有適當資格執行由董事會、駐院醫生、醫院院長或總護士長不時訂明的職責。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19. 私家醫務看顧人 醫院內的任何病人均可由自己的醫務看顧人看顧,條件是他得到該項看顧是出於自費的,且法團或董事會或醫院任何職員無須就看顧該病人的醫務看顧人的任何作出的作為 或不作為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20. 入院規則 除此處另有規定外,董事會具有全權就任何申請人是否適宜入院及已入院的病人是否繼續留院而訂立規則和作出決定;董事會亦有全權決定和規管病人須繳付的費用及收 費。在緊急情況下,病人入院之事由駐院醫生或院長或(如他不在場時)總護士長酌情決定,而作決定的人須視乎情況盡量按照董事會所訂立的規則行事。 21. 禁止某些病人入院的權力 任何精神病人,或任何患有駐院醫生或院長或(如他不在場時)總護士長認為或會對其他病人構成危險或對其他病人不利的疾病的人,(除必要情況外)不得入院或留院為 病人。 22. 小組委員會的委出 (a) 董事會有權委出小組委員會,而小組委員會具有董事會不時訂明的職權範圍及權力。 (b) 每個小組委員會須由不少於3名董事會成員組成,而其中1人須由董事會委任為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c) 小組委員會會議須由小組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如召集人在指定開會時間15分鐘後仍未出席,則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可將會議延期,或在出席的成員 之中選出其中1人擔任該次會議的召集人而進行該次會議。 (d) 每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該小組委員會成員若干名,該人數由董事會訂明,但在任何情況下,最少為該小組委員會成員2名。 (e) 由任何小組委員會當其時在香港的全體成員(人數不少於組成會議法定人數所需者)所簽署的書面決議,就各方面而言,即為該小組委員會的有效 決議。 (由1984年第21號第8條代替) 23. 董事會對章程修訂等的權力及程序 董事會有權廢除、代替或修訂本章程細則或其任何部分: 但─ (a) 授權作出廢除、代替或修訂的決議須由不少於董事會成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及 (b) 須已獲總督對其給予書面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923年戰爭紀念護理院受託人條例》”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 Trustees Ordinance 1923”之譯名。 # “戰爭紀念護理院”乃“War Memorial Nursing Home”之譯名。 “條例”(Ordinance) “戰爭紀念醫院”(War Memorial Hospital) “醫院”(Hospital) “Matilda Hospi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