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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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濟會慈善基金法團條例 - SECT 8
費用
(1) 法團在 任何公共登記處登記任何文件, 須繳付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304條就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文件所訂明的
費用。
(2) 任何人在 繳付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305條就文件查閱所訂明的 費用後, 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 任何文件。
(由1995年第94號第5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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