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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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傳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4

保留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3號第3條 本條例的 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 規定所享有的 權利或 任何政治體或 法人團體或 任何其他人的 權利, 但本條例所
述及者和經由、 透過他們或 在 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50年第37號附表代替。 由1999年第33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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