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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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 - SECT 5
處置財產的權力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 條款, 藉蓋上其印章的 契據, 將當其時歸屬或 屬於法團的 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 物業單位、 按揭、 債權證、 股額、 資金、 股份或 證 券、 保證、 貨品及實產批出、 出售、 轉易、 轉讓、
租借、 退回、 交換、 分劃、 交出、 按揭、 批租、 再轉讓、 移轉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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