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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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9
契據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 印章的 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 均須在 3名或 多於3名受託人在 場的 情況下蓋章, 並須由該等在
場的 受託人中的 3名簽署, 而上述的 簽署即為並須視為該 等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 足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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