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8

受託人的變換的公告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2號第3條

(1) 如眾受託人成員有任何變換, 則須於該變換後的 3星期內, 藉在 憲報刊登公告作出通知。

(2) 在 變換的 公告刊於憲報前, 不得當作已作變換。

(3) 凡交出載有任何上述公告的 憲報的 文本, 即為證明眾受託人成員的 變換的 表面證據。

(4) 眾受託人須在 行政長官要求下, 將任何新的 受託人的 繼任、 選舉或 委任的 使人信納的 證明提交行政長官。
(由1999年第32號第3條修 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