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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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3

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 購買、 取得、 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 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 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以及接受該等土地、 建築物、 宅院 或 物業單位的 租賃, 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的
按揭, 或 投資於任何政府、 市政府、 法團、 公司或 個人的 按揭、 債權證、 股額、 資金、 股份 或 證券、 保證,
亦有權購買、 獲取和管有船隻及其他任何性質及種類的 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 條款, 藉蓋上其印章的 契據, 將當其時歸屬或 屬於法團的 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 物業單位、 按揭、 債權證、 股額、 資金、 股份或 證券、 保證, 或 船隻或 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 出售、
轉易、 轉讓、 退回、 交換、 分劃、 交出、 按揭、 批租、 再轉讓、 移轉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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