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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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4
委員會訂立規例的權力
委員會可藉規例就下列事宜作出規定─
(a) 委員會委員的 人數、 資格及資格的 喪失;
(b) 舉行委員會會議及在 會議上處理事務;
(c) 在 出任神職人員或 牧師一職的 人因任何因由而不在 的 期間, 臨時委任神職人員或 牧師;
(d) 核數師的 選舉與任期, 以及委員會委員臨時空缺的 填補;
(e) 任何司琴或 委員會認為需要或 合宜的 其他職務人員或 受僱人的 委任、 任期、 薪金及職責;
(f)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成員的 登記冊及洗禮、 婚禮和葬禮的 登記冊的 備存;
(g) 會友會議的 舉行、 表決權、 在 該等會議上進行的 表決和票數的 記錄, 以及在 該等會議上處理事務;
(h) 在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 座位的 撥用、 分配、 安排和使用;
(i) 就在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使用的 座位而須繳付的 租金及費用(如有的 話), 以及在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 收集方式; 就洗禮、 婚 禮和葬禮或 其他宗教儀式而收取的 費用, 以及金錢、
奉獻、 奉獻物及捐款的 收集和處理;
(j) 委員會收支款項帳目的 備存;
(k) 在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或 其範圍, 豎立和維持紀念碑像、 匾額或 其他紀念物, 以及就此而收取的
費用; 及
(l) 關於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或 委員會的 事務的 一切其他事宜, 但本條例特別規定者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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