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第1031章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為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950年6月2日] (本為1950年第13號(第294章,1950年版))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2 稱謂與成立為法團 VerDate:30/06/1997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當其時的眾受託人為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須以“The Trustees of the Kowloon Tong Church of the Chinese Christian and Missionary Alliance”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 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以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3 法團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 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 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船隻及其他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 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4 財產的移轉 VerDate:30/06/1997 如當其時任何受託人去世或如任何受託人停任上述受託人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歸屬當其時獲妥為委任的眾受託人。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5 受託人人數 VerDate:30/06/1997 受託人的人數不得少於3名亦不得多於5名。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6 受託人職位懸空 VerDate:30/06/1997 如任何受託人去世或辭職,或如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會友會議通過決議,要求任何受託人辭職,或如任何受託人的任期終結,則該受託人的職位即自動懸空。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7 新受託人。委任和任期 VerDate:30/06/1997 新的受託人須由委員會在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會友大會中提名備選。而除第6條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新的受託人當選後即在當選之日起任職,任期為5年。任期 屆滿的受託人,有資格再度當選。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8 受託人的變換的公告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2號第3條 (1) 如眾受託人成員有任何變換,則須於該變換後的3星期內,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作出通知。 (2) 在變換的公告刊於憲報前,不得當作已作變換。 (3) 凡交出載有任何上述公告的憲報的文本,即為證明眾受託人成員的變換的表面證據。 (4) 眾受託人須在行政長官要求下,將任何新的受託人的繼任、選舉或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明提交行政長官。 (由1999年第32號第3條修 訂)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8 受託人的變換的公告 VerDate:30/06/1997 (1) 如眾受託人成員有任何變換,則須於該變換後的3星期內,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作出通知。 (2) 在變換的公告刊於憲報前,不得當作已作變換。 (3) 凡交出載有任何上述公告的憲報的文本,即為證明眾受託人成員的變換的表面證據。 (4) 眾受託人須在總督要求下,將任何新的受託人的繼任、選舉或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明提交總督。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9 契據的簽立 VerDate:30/06/1997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3名或多於3名受託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等在場的受託人中的3名簽署,而上述的簽署即為並須視為該 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0 管理委員會的選舉與職務人員的委任 VerDate:30/06/1997 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須在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會友會議上從會友當中選出,而獲選的人須從他們當中委任主席、秘書及司庫各一名。委員會每年須有 三分之一委員卸任,但該三分之一委員有資格再度當選。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1 神職人員或牧師的任免 VerDate:30/06/1997 委員會可委任一名神職人員或牧師執行和進行基督教宣道會慣常的宗教崇拜及宗教儀式,亦可將他免任並委任繼任人,而與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宗教儀式相關的 一切事宜,須在委員會的掌管下由神職人員或牧師直接指揮。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2 由委員會掌管世俗事務 VerDate:30/06/1997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世俗事務由委員會管理、指揮和監管。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3 文件的保管 VerDate:30/06/1997 所有屬於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書籍、契據、文據及其他文件,由委員會的主席看管和保管。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4 委員會訂立規例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委員會可藉規例就下列事宜作出規定─ (a) 委員會委員的人數、資格及資格的喪失; (b) 舉行委員會會議及在會議上處理事務; (c) 在出任神職人員或牧師一職的人因任何因由而不在的期間,臨時委任神職人員或牧師; (d) 核數師的選舉與任期,以及委員會委員臨時空缺的填補; (e) 任何司琴或委員會認為需要或合宜的其他職務人員或受僱人的委任、任期、薪金及職責; (f)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成員的登記冊及洗禮、婚禮和葬禮的登記冊的備存; (g) 會友會議的舉行、表決權、在該等會議上進行的表決和票數的記錄,以及在該等會議上處理事務; (h) 在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座位的撥用、分配、安排和使用; (i) 就在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使用的座位而須繳付的租金及費用(如有的話),以及在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收集方式;就洗禮、婚 禮和葬禮或其他宗教儀式而收取的費用,以及金錢、奉獻、奉獻物及捐款的收集和處理; (j) 委員會收支款項帳目的備存; (k) 在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或其範圍,豎立和維持紀念碑像、匾額或其他紀念物,以及就此而收取的費用;及 (l) 關於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或委員會的事務的一切其他事宜,但本條例特別規定者則除外。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5 規例在獲批准前不具約束力 VerDate:30/06/1997 委員會根據第14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在獲出席會友大會並在大會表決的會友的過半數通過前,對上述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的會友不具約束力。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6 保留條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2號第3條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 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32號第3條修訂)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 SECT 16 保留條文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 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