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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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會(葡萄牙省)法團條例 - SECT 6
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 印章的 契據及其他文書, 均須在 上述總務長或 其受託代表人在 場的 情況下蓋章,
並由上述總務長或 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上述的 簽署即須視為該等契據及其 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 足夠證據;
而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 契據、 文書及其他文件及文字, 均須由上述總務長或 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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