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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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會(葡萄牙省)法團條例 - SECT 5

總務長的委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2號第3條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耶穌會葡萄牙省香港總務長一職, 該人須在 獲委任後的 3個星期內, 或 在 行政長官所容許的
較長期間內, 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 其已獲委任的 使人信納的 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 憲報刊登的 關於上述的 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 公告, 即為上述委任的 不可推翻的
證據。 (由1976年第 22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39年第33號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9年第3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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