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為法團 耶穌會英語參贊區當其時的 香港總務長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法團), 並須以“The Procurator in Hong Kong of the English Assistancy of the Jesuit Order”的 名稱命名, 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 並在 香港所有的 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 訴與被起訴, 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由1929年第28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