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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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合一堂法團條例 - SECT 9

登記

(1) 法團須將下列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作登記─

   (a)  法團註冊辦事處的 地址及其任何更改的 通知;

   (b)  經法團的 主席或 副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章程一份, 以及經如此核證的 任何有關修訂;

   (c)  經法團的 主席或 副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法團當其時的 成員的 姓名和地址的 列表, 以及經如此核證的
        任何有關更改; 及

   (d)  經法團主席或 副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根據第10條獲委任簽署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的 人的 姓名和地址,
        以及經如此核證的 任何有關更改。

(2) 按照第(1)款發出的 通知, 須於本條例生效日期起計的 28天內發出, 或 於任何修訂、 更改或
委任(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的 28天內發出。

(3) 任何人在 繳付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305條就文件查閱而訂明的 費用後, 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 任何文件。

(4) 法團於任何公共註冊處登記任何文件, 須繳付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304條就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文件而訂明的 費用。 (由 1968年第31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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