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原有章程成為法團的章程 (1) 合一堂的 原有章程即為法團的 章程。 (2) 章程的 修訂須由2名執事及一個或 多於一個單位堂堂會的 3名獲選成員, 或 由教會10名有表決權的 成員以書面向堂代表會建議, 而除非該修訂或 該等修訂獲出席為此召開的 會議的 堂代表會成員當中的 四分之三的 成員通過, 否則不得作出修訂。 (3) 任何上述修訂不得實施, 直至有關修訂已連續4個星期在 教會刊物刊登以供各成員參閱, 以及從首次刊登起計30天內無人對該修訂提出反對為 止。 (4) 未經公司註冊處處長書面同意, 章程不得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