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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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合一堂法團條例 - SECT 4
法團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法團有全面的 權力─
(a) 管理、 管治和經辦香港合一堂、 九龍合一堂、 九龍合一堂學校、 合一堂幼稚園及合一堂啟智學校;
(b) 設立、 管理、 管治和經辦一間或 多於一間的 診所、 醫院、 教堂、 學校或 教育或 慈善機構,
視乎法團認為適合而定;
(c) 獲取、 購買、 取得或 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 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 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以及接受該等土地、 建築物、 宅 院或 物業單位的 租賃; (由1974年第74號第3條修訂)
(d) 以購買或 其他方式獲取任何性質或 種類的 貨品及實產;
(e)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的 任何銀行的 方式投資, 或 投資於任何政府債券, 或 投資於香港的 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的 按揭, 或 投資於在 香 港經營業務的 任何法團或 公司的 債權證、 債權股證、 股額、 資金、
股份或 證券、 保證;
(f)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 條款, 將當其時歸屬法團的 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 物業單位、 按揭、 債權證、
債權股證、 股額、 資金、 股份、 證券、 保證、 船隻、 貨品或 實產批出、 出售、 轉易、 轉讓、 退回、 交出、
按揭、 批租、 出租、 再轉讓, 移轉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g) 為任何慈善目的 而作為任何財產或 款項的 保管受託人或 管理人;
(h) 接受為法團的 所有或 任何目的 而作出的 饋贈、 捐款及捐贈;
(i) 向任何慈善組織或 就任何教育目的 而捐助和批給捐款;
(j) 將法團所獲取或 法團具有權益的 任何土地單獨或 與其他人或 其他人等共同發展與利用,
尤其以如下方式發展與利用: 將它們整理和準備作建築用 途、 建造建築物, 將建築物改建、 拆毀、 裝飾、
保養、 裝置設備和改善; 以及進行種植、 鋪路、 敷設排水系統、 農業、 栽植和以租地建築契或 建築協議出租,
以及按法團認 為適合或 合宜的 方式或 條款及條件貸款予建築商、 發展商、 承建商、 土地投資公司、
土地按揭公司、 屋宇房地產公司、 銀行、 融資人、 擁有人、 承租人, 租客及其他人, 以
及與他們訂立合約和作出各種安排; 以及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章)第I部申請和取得命令,
以及同意和支付該條例所指的 審裁處所建議或 命令作出的 賠 償; (由2002年第32號第40條修訂)
(k)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 條款借入款項, 以及以公開或 私人募集款項的 方式籌集款項; 及
(l) 概括而言, 辦理看來在 法團目標及宗旨方面屬附帶的 其他事情, 或 辦理看來有助於該等目標及宗旨的
其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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