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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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合一堂法團條例 - SECT 10
印章
(1) 除非獲法團的 決議授權, 否則法團的 印章不得蓋在 任何契據、 文件或 文書上。
(2)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 印章的 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 須由法團的 管業委員會6名成員中的 任何3名簽署, 而上述的
簽署須視為該等契據、 文件及其他 文書已妥為蓋章的 足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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