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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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 - SECT 6
印章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 印章的 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 均須在 主席在 場的 情況下蓋章, 或 他不在 香港時在 副主席在
場的 情況下蓋章, 並須由主席或 副主席簽署。 印章須由主席保 管, 或 他不在 香港時由副主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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