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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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 - SECT 5

成立為法團。法團的權力

(1) 聯會為一個以“The Hong Kong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es Union”為名稱的 法人團體 (以下稱為法團)。

(2) 法團以上述名稱永久延續, 且在 香港所有的 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並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破 毀、 更換、 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3) 法團有權獲取、 購買、 取得、 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 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 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 以及接受該等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的 租賃, 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或
物業單位的 按揭, 或 投資於任何法團或 公司的 按揭、 債權證、 股額、 資金、 股份或 證券、 保證, 亦 有權購買、
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 貨品及實產。

(4)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 條款, 藉蓋上其印章的 契據, 將歸屬或 屬於法團的 任何土地、 建築物、 宅院、
物業單位、 按揭、 債權證、 股額、 資金、 股份或 證券、 保證或 貨品及實產批出、 出售、 轉易、 轉讓、 退回、
交換、 分劃、 交出、 按揭、 批租、 再轉讓、 移轉或 以其他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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