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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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 - SECT 3

主席及副主席的委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主席一職, 和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副主席一職, 該等人士須在 各別獲委任後的 3個星期內, 或
在 政務司司長所容許的 較長期間 內, 向政務司司長提交證明他們已各別獲委任的 使人信納的 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 憲報刊登的 關於上述的 人已向政務司司長提交上述證據的 公告, 即為上述委任的 不可推翻的
證據。 (由1976年第22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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