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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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 - SECT 9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協會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a) 協會主要辦事處的 地址及此地址的 任何更改的 通知;
(b) 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會章一份, 以及經如此核證的 任何對會章的 修訂; 及
(c) 經主席單獨一人或 經董事會任何一名其他成員與秘書核證為正確的 董事會成員及協會人員姓名或 名稱、
職業及地址的 列表, 以及經如此核證的 任何 對列表的 更改。
(2)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 每份文件, 須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的 28天內或 在 作出任何更改或 修訂的
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公司註冊處處 長。
(3) 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 須繳付$5的 費用。
(4) 任何人在 繳付《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305條就查閱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文件而指定的 費用後,
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 任何文件。
(5) 第(1)(c)款所述的 列表登記, 即為該列表所載事實的 不可推翻的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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