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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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 - SECT 4

協會的宗旨

協會的 宗旨為以下每一項─

   (a)  進行和繼續在 此以前由協會進行的 工作及活動;

   (b)  就胸部、 心臟和肺部疾病及機能失常的 預防、 診斷、 治療及任何其他方面, 促進、 鼓勵或
        承擔進行研究及實驗工作, 並公布上述工作所得結果;

   (c)  設立和營辦醫院、 診療所或 其他該等機構, 並為患有或 曾患胸部、 心臟或 肺部疾病或 機能失常的
        人提供康復護理及醫療;

   (d)  為香港市民的 利益而在 下列機構提供一般醫療、 療養或 康復護理服務─

        (i)    律敦治醫院;

        (ii)   傅麗儀療養院;

        (iii)  葛量洪醫院; 及

        (iv)   由協會管理的 任何其他醫院、 診療所、 護養院或 其他機構;

   (e)  設立、 維持、 支持和營辦醫院、 診療所、 護養院、 老人院、 療養中心或 其他相類機構;

   (f)  設立、 維持、 進行或 營辦全部或 任何宗旨與協會宗旨相類的 任何其他慈善活動或 慈善機構, 以及在 財政上或
        以其他方式協助該等慈善活動或 慈善機 構;

   (g)  為香港市民提供社會及文化服務;

   (h)  促進香港人的 一般福利, 尤其是在 增進健康和緩解困苦及疾病方面;

   (i)  在 海外推廣和擴展協會的 宗旨; 及

   (j)  為推廣和貫徹協會的 宗旨而與海外組織建立和維持聯繫。 (由1988年第43號第2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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