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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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 - SECT 4
協會的宗旨
協會的 宗旨為以下每一項─
(a) 進行和繼續在 此以前由協會進行的 工作及活動;
(b) 就胸部、 心臟和肺部疾病及機能失常的 預防、 診斷、 治療及任何其他方面, 促進、 鼓勵或
承擔進行研究及實驗工作, 並公布上述工作所得結果;
(c) 設立和營辦醫院、 診療所或 其他該等機構, 並為患有或 曾患胸部、 心臟或 肺部疾病或 機能失常的
人提供康復護理及醫療;
(d) 為香港市民的 利益而在 下列機構提供一般醫療、 療養或 康復護理服務─
(i) 律敦治醫院;
(ii) 傅麗儀療養院;
(iii) 葛量洪醫院; 及
(iv) 由協會管理的 任何其他醫院、 診療所、 護養院或 其他機構;
(e) 設立、 維持、 支持和營辦醫院、 診療所、 護養院、 老人院、 療養中心或 其他相類機構;
(f) 設立、 維持、 進行或 營辦全部或 任何宗旨與協會宗旨相類的 任何其他慈善活動或 慈善機構, 以及在 財政上或
以其他方式協助該等慈善活動或 慈善機 構;
(g) 為香港市民提供社會及文化服務;
(h) 促進香港人的 一般福利, 尤其是在 增進健康和緩解困苦及疾病方面;
(i) 在 海外推廣和擴展協會的 宗旨; 及
(j) 為推廣和貫徹協會的 宗旨而與海外組織建立和維持聯繫。 (由1988年第43號第2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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