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成立為法團 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為一個法人團體, 須以Hong Kong Tuberculosis, Chest and Heart Diseases Association的 名稱永久延續, 且在 香港所有的 法院可以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 亦可以不時按協會認為適合而破毀、 更 換、 更改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由1980年第9號第5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