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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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 - SECT 10
文件的蓋章和簽署
(1) 規定須蓋上協會印章的 一切契據、 文件及其他文書, 須在 2名董事會成員面前蓋章, 並由該等成員簽署,
而該等簽署須視為在 該等契據、 文件及其 他文書上妥為蓋章和簽立的 充分證據。
(2) 董事會須負責穩妥保管協會的 法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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