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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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CHEDULE 附表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1號第3
[36條]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的名稱是“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

3. 本公司設立的宗旨為─ 現 特此宣布,在本條中,“公司”(company) 一詞除非是用於提述本公司的,否則包括任何合夥或其他團體,不論其是否具法團地位,亦不論其是在香港抑或在其他地方組成或成立為法團,或是以香港抑或以其 他地方為其居籍或居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人”、“人士”(person) 包括任何公司及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證券”(securities) 包括任何全部、部分或並未繳付款項的股份、股額、單位、債權證、債權股證或債權股額、存款收據、匯票、票據、認購權證、息票、認購或轉換的權利,或類似的 權利或義務;“和”、“及”、“以及”、“並”(and) 和“或” (or) 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指“和、及、以及、並/或”(and/or);“其他”(other) 和“其他方式”、“其他方面”、“其他身分”、“其他人”(otherwise) 在可能作較寬鬆的解釋時,不得按同類原則作解釋;而在本條的各段中所指明的宗旨,除非文意明確地如此指示,否則不得藉參考在另一段中的詞語或本公司的名稱 或基於該詞語或該名稱所作的推論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局限或限制,該等宗旨可全面和充分地予以貫徹,並須作寬鬆的解釋,猶如上述各段中每一段均是界定另一間不 同和獨立的公司的宗旨一樣。

4. 本公司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

5. 本公司的股本為$225000000,按每股$5分為45000000股,而本公司有權將原有或任何增加的資本分為數個類別,並將任何優先、遞延、有限制的或其他特別的權利、特權、限制或條件附加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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