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CHEDULE 附表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1號第3條
[第3及6條]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的名稱是“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
3. 本公司設立的宗旨為─
(A) 在香港及中國製造、生產、購買、供應和銷售煤氣,並在本公司於上述地方或其任何部分的各分公司及部門經營煤氣公司的業務,以及製造、生產、供應和銷售在生產煤氣的過程中獲得的物料及副產品。
(B) 在前述各個地方或任何該等地方或其任何部分豎設和建造煤氣廠、儲氣鼓、工業裝置、機械及器具,並鋪設一切所需的主喉和分喉以及其他喉管。
(C) 管理、批租和出租,或同意批租和出租、接受退回、按揭、出售和絕對處置、向政府退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土地及可繼承產、宅院及物業單 位,或在以上各項中的任何產業權或權益,或就該等土地及可繼承產、宅院及物業單位、產業權或權益批予通行權。 (由2000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D) 獲取任何人士的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和任何種類的權益及全部或部分的業務、資產和負債,以及接受以上各項的產業權或權益或取得以上各項的選擇權。
(E) 生產、加工處理、進口、出口、經銷和貯存任何貨品及其他東西,並經營任何貨品及其他東西的製造商、加工商、進口商、出口商、貯存商及經銷商的業務。
(F) 獲取和開發土地、礦藏及礦物權;獲取、勘探和開發任何天然資源;經營任何涉及土地或其他不動產或建築物或其上構築物的擁有權或管有權的業務;建造、豎設、裝置、拆毀、重建、擴大、改動和維修建築物、工業裝置及機械,並經營建築商、承辦商及工程師的業務。
(G) 提供各種服務,並經營任何類型的諮詢、顧問、經紀及代理業務。
(H) 將本公司的款項投資於任何投資項目,並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投資。
(I) 獲取和經營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所經營的任何業務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所經營的任何業務。
(J) 提供各種各類的諮詢、調查、監督、管理、技術、文化、藝術、娛樂、教育、商業、投資、顧問及其他設施或服務,並經營任何涉及提供任何上述設施或服務的業務。
(K) 作為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慈善或其他機構(不論是否具法團地位)的受託人或代名人而以信託方式持有,並管理、處理和利用任何種類的 土地及非土地財產,尤其是股份、非土地財產、股額、債權證、債權股證、票據、證券、選擇權、保險單、帳面債項、申索及據法權產、土地、建築物、可繼承產、 業務及商業經營、按揭、押記、年金、專利、特許及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財產的任何權益,以及任何針對該等財產或針對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的申索。
(L) 向任何人士借出款項並批予或提供信貸及財務融通。
(M) 與任何政府或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任何安排;向任何該等政府或主管當局或人士取得任何法例、命令、權利、特權、專營權及特許權;並執行、行使和遵從該等安排、法例、命令、權利、特權、專營權及特許權。
(N) 借入和籌措款項及接受存款(但並非經營《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銀行業務),並以任何方式為任何債項或債務作出保證或解除,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藉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作押記,或藉設定和發行證券以達上述目的。
(O) 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或訂立任何彌償合約(火險、人壽保險及海上保險除外),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不論在有代價或無代價的情況下, 亦不論是藉承擔個人義務或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作押記或是藉該兩種方法或是以任何其他方式,擔 保、支持或保證任何人士(包括(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當其時是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是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或是在其 他方面與本公司有聯繫的公司)履行任何義務或承擔及償還或支付該人的任何證券或債務的本金和就該等證券或債務而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利息、股息及其他款項。
(P) 與任何人士合併或訂立合夥或任何分享利潤的安排,並在任何方面與任何人士合作或分享或分擔,以及對任何人士予以協助或資助。
(Q) 承兌、開出、訂立、開立、發出、簽立、貼現、背書、議付和買賣匯票、承付票及其他票據和證券(不論是否屬可流轉者),包括《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137B條所指的訂明票據。 (由1993年第94號第45條修訂)
(R) 申請和取得、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商業及服務標記和名稱、設計、專利、專利權、發明及秘密工序,並經營發明者、設計者或研究組織的業務。
(S) 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出售、交換、按揭、作押記、以收取租金或分享利潤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方式出租,就該等 業務、財產和資產批予特許、地役權、選擇權、役權及其他權利,並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該等業務、財產和資產,以取得任何代價,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 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證券。
(T) 發行與分配本公司的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的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財產,或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獲提供的任何服務,或作為任何義務或款額(即使較該等證券的面額為細)的保證,或作任何其他用途。
(U) 就所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以下服務給予酬金或其他補償或酬償:配售或促致配售或以其他方式協助發行本公司的任何證券,或轉移本公司的註冊或經營或進行本公司 的業務;設立或發起,或贊同或參與設立或發起任何公司、基金或信託;認購、包銷、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公司、基金或信託的證券;經營公司、基金、信託 或業務發起人或經理的業務及證券包銷商或交易商的業務;出任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秘書、經理、過戶登記人或轉讓代理人,並出任任何類別的受託人及承擔和執 行任何信託。
(V) 支付將本公司的註冊轉移至香港及本公司於香港成立為法團所初步及附帶引起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並促致本公司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註冊或成立為法團,或根據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註冊或成立為法團。
(W) 將退休金、年金或其他津貼,包括死亡津貼,批予本公司或在任何時間是或曾是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或在其他方面與本 公司有聯繫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過去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批予任何該等公司的業務的前任人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過去的董 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以及任何該等人士的親人、親屬或受養人,並批予提供一項或多於一項直接或間接惠及本公司的服務的其他人士或本公司認為對本公司有任何 道義上的申索的其他人士或其親人、親屬或受養人;設立或支援任何組織、機構、會社、學校、建築及房屋計劃、基金及信託;就保險或其他相當可能惠及任何該等 人士或在其他方面增加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其他安排作出付款;為任何相當可能直接或間接推進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目的而認捐、擔保或支付款 項;或為任何民族、慈善、仁愛、教育、社會、公眾、大眾或有用的宗旨而認捐、擔保或支付款項。
(X) 停止經營或結束本公司的任何業務或活動,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取消本公司的註冊並將本公司清盤或促致本公司解散。
(Y) 將本公司的任何財產按其原樣或原物分發予本公司的債權人及成員。
(Z) 以委托人、代理人、承辦商或受託人身分或其他身分,以及由或經由受託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在世界任何地方作出所有或任何前述事情或事宜,並可單獨或連同其他人一同作出該等事情或事宜。
(AA) 經營任何其他業務或活動並作出任何性質的事情,而該等業務、活動及事情須是本公司認為能夠或可能是能夠便於與上述各項一併經營或作出,或相當可能直接或間 接使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或資產的價值提高或更為有利可圖,或在其他方面增加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
(BB) 作出本公司認為是或可能是附帶於或有助於達到以上各項或任何一項宗旨的所有其他事情。
現 特此宣布,在本條中,“公司”(company) 一詞除非是用於提述本公司的,否則包括任何合夥或其他團體,不論其是否具法團地位,亦不論其是在香港抑或在其他地方組成或成立為法團,或是以香港抑或以其 他地方為其居籍或居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人”、“人士”(person) 包括任何公司及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證券”(securities) 包括任何全部、部分或並未繳付款項的股份、股額、單位、債權證、債權股證或債權股額、存款收據、匯票、票據、認購權證、息票、認購或轉換的權利,或類似的 權利或義務;“和”、“及”、“以及”、“並”(and) 和“或” (or) 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指“和、及、以及、並/或”(and/or);“其他”(other) 和“其他方式”、“其他方面”、“其他身分”、“其他人”(otherwise) 在可能作較寬鬆的解釋時,不得按同類原則作解釋;而在本條的各段中所指明的宗旨,除非文意明確地如此指示,否則不得藉參考在另一段中的詞語或本公司的名稱 或基於該詞語或該名稱所作的推論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局限或限制,該等宗旨可全面和充分地予以貫徹,並須作寬鬆的解釋,猶如上述各段中每一段均是界定另一間不 同和獨立的公司的宗旨一樣。
4. 本公司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
5. 本公司的股本為$225000000,按每股$5分為45000000股,而本公司有權將原有或任何增加的資本分為數個類別,並將任何優先、遞延、有限制的或其他特別的權利、特權、限制或條件附加其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