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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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6
股本及章程大綱
在 轉移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
(a) 本公司股本所用貨幣須由英鎊轉換為港元;
(b) 本公司資本中的 每股33 1/3便士的 已發行或 未發行股份須轉換為$5一股的 股份;
(c) 本公司的 每股已發行股份須當作全部繳足股款, 方式是將列於本公司的 股份溢價帳貸方的 款額的 某部分資本化,
而該部分是相等於本公司的 所有已 發行股份的 總面值與本公司為會計目的 而視為已在
緊接轉移日期前就該等股份繳足股款的 款額之間的 差額;
(d) 每張已發行並代表本公司資本中33 1/3便士一股的 股份的 股票, 須當作代表本公司資本中數目相等的 $5一股的
股份; 及
(e) 本公司的 章程大綱須採用附表所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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