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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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5
《公司條例》對本公司的適用
(1) 《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2(2)、 43(1)及112條不適用於本公司。
(2) 為免生疑問, 並即使《 公司條例》 (第32章)或 本公司的 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有任何規定─
(a) 本公司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122條須在 大會上提交本公司省覽的 首份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須是轉移日期所屬的 本公司財政年度的 損益表及截至該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的 資產負債表;
(b) 本公司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111條須舉行的 首次大會, 不得遲於上文(a)段所提述的
財政年度最後一天之後的 9個月舉行; 及
(c) 本公司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107及109條須提交的 首份申報表, 須截至上文(b)段所提述的 舉行本公司大會的
日期(如早於該 日期, 則須截至在 轉移日期後舉行的 本公司首次大會的 日期), 並須在 舉行該次大會的
日期後28天內遞送予處長。
(3) 《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80(1)條對本公司具有效力, 猶如在 該條中對“訂定日期”的 提述是對轉移日期的 提述一樣。
(4) 如本公司名稱在 轉移日期前依據聯合王國《 1980年公司法令》 *(1980 c. 22 U.K.)的 規定有所更改, 則直至─
(a) 轉移日期, 或
(b) 更改名稱的 日期的 首個周年日, (兩者以較早者為準)為止, 《 公司條例》 (第32章)或 任何其他條例中規定或
授權將本公司名稱在 任何文件或 其他物件上或 在 本公司經營業務的 任何地方顯示的 任何條 文均適用, 猶如在
該條文中對本公司名稱的 任何提述是對本公司現有名稱或 本公司在 如此更改名稱前的 名稱的 提述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 1980年公司法令》
”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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