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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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3

將文件交付處長及費用

(1) 本公司可在 本條例的 生效日期後的 任何時間, 將第(2)款所指明的 文件交付處長, 而在 第(3)款所指明的
費用繳付後, 處長須將該等文件保留 和登記。

(2) 第(1)款所提述的 文件是─

   (a)  本條例的 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b)  賦權本公司成為一間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 公司的 聯合王國國會法令的 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c)  由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 表明本公司是根據聯合王國《 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 #(1856 c. 47 U.K.)成立為法團的
        證明書的 經核證副本一份;

   (d)  一份關於香港辦事處的 座落地點的 通知, 而該辦事處乃一經處長發出第4(1)條所提述的 公司註冊證書即為本公司的
        註冊辦事處者;

   (e)  本公司的 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 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而該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 格式須為將來在
        處長發出第4(1)條所提述的 公司註冊證書時該 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生效所採用者;

   (f)  已交付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的 本公司最新周年申報表的 經核證副本一份(該周年申報表所截至的
        日期須為該周年申報表依據第(1)款交付處 長的 日期), 連同依據聯合王國1948至1981年《 公司法令》
        @須與該周年申報表一併交付的 所有文件的 副本;

   (g)  截至向處長交付申請表的 日期為止的 本公司董事申報表, 該申報表須採用就《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158條而訂明的 格式, 並須載有該條所 指明的 詳情; 及

   (h)  就每項本公司所設定且相關的 債項仍未償付或 清償的 押記(屬於符合《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80(2)條(a)至(i)段所載的 任何一項 描述的 押記)(如有的 話)而言, 就《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80條而訂明的
        詳情及設定或 證明該項押記的 文書(如有的 話)的 經核證副本, 以及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 長*所備存的
        押記登記冊上關於該項押記的 記項的 經核證副本, 但如並無上述押記、 文書或 (視屬何情況而定)記項存在 ,
        則須改為向處長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任何兩名董事 作出的 法定聲明, 表明並沒有上述押記、 文書或
        (視屬何情況而定)記項存在 。

(3) 本公司須向處長繳付$1140000的 費用, 而對於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就本公司當作根據該條例成立為法團、
就附表所列章程大綱 格式內指明的 本公司法定股本, 或 就於任何時間將在 轉移日期列於本公司的 股份溢價帳貸方的
任何款額資本化而須繳付的 任何其他費用, 本公司均獲豁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乃“Registrar of Companies of England”之譯名。 #

 “《 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

 ”乃“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之譯名。 @

 “《 公司法令》

 ”乃“Companies Act”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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