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第1022章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旨在訂定如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一所在英格蘭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根據聯合王國的法律獲批准成為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則該 公司可成為一間如此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並為附帶和附屬於此事的事宜訂定條文。 [1982年3月12日] (本為1982年第16號)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1 簡稱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所用的字及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涵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中該等字及詞的涵義相同。 (2)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本公司”(the company) 指根據聯合王國《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為法團並在符合聯合王國 《1980年公司法令》#(1980 c. 22 U.K.)的規定下以“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為名稱的公司; “經核證”(certified) 指經本公司任何兩名董事核證為真正副本; “轉移日期”(transfer date) 指依據第4(1)條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乃“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之譯名。 # “《1980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譯名。 “本公司”(the company) “經核證”(certified) “轉移日期”(transfer date)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3 將文件交付處長及費用 VerDate:30/06/1997 (1) 本公司可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的任何時間,將第(2)款所指明的文件交付處長,而在第(3)款所指明的費用繳付後,處長須將該等文件保留 和登記。 (2) 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是─ (a) 本條例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b) 賦權本公司成為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聯合王國國會法令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 (c) 由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表明本公司是根據聯合王國《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為法團的 證明書的經核證副本一份; (d) 一份關於香港辦事處的座落地點的通知,而該辦事處乃一經處長發出第4(1)條所提述的公司註冊證書即為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者; (e) 本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經核證印刷本一份,而該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格式須為將來在處長發出第4(1)條所提述的公司註冊證書時該 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生效所採用者; (f) 已交付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本公司最新周年申報表的經核證副本一份(該周年申報表所截至的日期須為該周年申報表依據第(1)款交付處 長的日期),連同依據聯合王國1948至1981年《公司法令》@須與該周年申報表一併交付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g) 截至向處長交付申請表的日期為止的本公司董事申報表,該申報表須採用就《公司條例》(第32章)第158條而訂明的格式,並須載有該條所 指明的詳情;及 (h) 就每項本公司所設定且相關的債項仍未償付或清償的押記(屬於符合《公司條例》(第32章)第80(2)條(a)至(i)段所載的任何一項 描述的押記)(如有的話)而言,就《公司條例》(第32章)第80條而訂明的詳情及設定或證明該項押記的文書(如有的話)的經核證副本,以及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 長*所備存的押記登記冊上關於該項押記的記項的經核證副本,但如並無上述押記、文書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記項存在,則須改為向處長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任何兩名董事 作出的法定聲明,表明並沒有上述押記、文書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記項存在。 (3) 本公司須向處長繳付$1140000的費用,而對於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就本公司當作根據該條例成立為法團、就附表所列章程大綱 格式內指明的本公司法定股本,或就於任何時間將在轉移日期列於本公司的股份溢價帳貸方的任何款額資本化而須繳付的任何其他費用,本公司均獲豁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英格蘭公司註冊處處長”乃“Registrar of Companies of England”之譯名。 # “《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乃“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之譯名。 @ “《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之譯名。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4 當作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 VerDate:30/06/1997 (1) 第3(2)條所指明的文件一經登記及第3(3)條所指明的費用一經繳付後,處長須在用於登記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組成及註冊的公 司的登記冊上記入本公司的名稱,即“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並須發出一份經他簽署的關於本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該證書須經修改以反映本公司名稱的更改(如有的 話)及本公司的註冊由英格蘭轉移至香港,並述明本公司是一間有限公司。 (2) 在轉移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 (a) 本公司須當作為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妥為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公司條例》須擴及並適用於本公司(作為 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妥為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連的人和事宜,而本公司隨即能夠行使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的所有職能,並具有永久延續性及法團印章,但本公司一旦清盤時,則成員所須分擔提供公司的資產的法律責任一如《公司條例》(第32章)所述者;及 (b) 《公司條例》(第32章)的第XI部不再適用於本公司,而處長須保留他認為適合保留的與本公司有關並依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 XI及XII部登記或註冊的文件。 (3) 本條例並無以下效用─ (a) 設立新的法律實體; (b) 損害或影響本公司的連續性; (c) 影響本公司的財產; (d) 致令任何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或其他程序欠妥,或致令任何針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或其他程序欠 妥;或 (e) 影響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權利、權力、權限、職責、職能、法律責任或義務,但在本條例所訂明的範圍內者除外。 (4) 處長依據第(1)款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即為以下事項的不可推翻的證據:本條例關於註冊及其先決及附帶事宜的所有規定均已獲遵從,以及本 公司在該證書所指明的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是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及本條例妥為註冊的公司。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5 《公司條例》對本公司的適用 VerDate:30/06/1997 (1) 《公司條例》(第32章)第22(2)、43(1)及112條不適用於本公司。 (2) 為免生疑問,並即使《公司條例》(第32章)或本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有任何規定─ (a) 本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22條須在大會上提交本公司省覽的首份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須是轉移日期所屬的本公司財政年度的 損益表及截至該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的資產負債表; (b) 本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11條須舉行的首次大會,不得遲於上文(a)段所提述的財政年度最後一天之後的9個月舉行;及 (c) 本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07及109條須提交的首份申報表,須截至上文(b)段所提述的舉行本公司大會的日期(如早於該 日期,則須截至在轉移日期後舉行的本公司首次大會的日期),並須在舉行該次大會的日期後28天內遞送予處長。 (3) 《公司條例》(第32章)第80(1)條對本公司具有效力,猶如在該條中對“訂定日期”的提述是對轉移日期的提述一樣。 (4) 如本公司名稱在轉移日期前依據聯合王國《1980年公司法令》*(1980 c. 22 U.K.)的規定有所更改,則直至─ (a) 轉移日期,或 (b) 更改名稱的日期的首個周年日, (兩者以較早者為準)為止,《公司條例》(第32章)或任何其他條例中規定或授權將本公司名稱在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上或在本公司經營業務的任何地方顯示的任何條 文均適用,猶如在該條文中對本公司名稱的任何提述是對本公司現有名稱或本公司在如此更改名稱前的名稱的提述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80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譯名。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6 股本及章程大綱 VerDate:30/06/1997 在轉移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 (a) 本公司股本所用貨幣須由英鎊轉換為港元; (b) 本公司資本中的每股33 1/3便士的已發行或未發行股份須轉換為$5一股的股份; (c) 本公司的每股已發行股份須當作全部繳足股款,方式是將列於本公司的股份溢價帳貸方的款額的某部分資本化,而該部分是相等於本公司的所有已 發行股份的總面值與本公司為會計目的而視為已在緊接轉移日期前就該等股份繳足股款的款額之間的差額; (d) 每張已發行並代表本公司資本中33 1/3便士一股的股份的股票,須當作代表本公司資本中數目相等的$5一股的股份;及 (e) 本公司的章程大綱須採用附表所列格式。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7 保留條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1號第3條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 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61號第3條修訂)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ECT 7 保留條文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 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1號第3條 [第3及6條]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的名稱是“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 司)”。 2.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 3. 本公司設立的宗旨為─ (A) 在香港及中國製造、生產、購買、供應和銷售煤氣,並在本公司於上述地方或其任何部分的各分公司及部門經營煤氣公司的業務,以及製造、生 產、供應和銷售在生產煤氣的過程中獲得的物料及副產品。 (B) 在前述各個地方或任何該等地方或其任何部分豎設和建造煤氣廠、儲氣鼓、工業裝置、機械及器具,並鋪設一切所需的主喉和分喉以及其他喉管。 (C) 管理、批租和出租,或同意批租和出租、接受退回、按揭、出售和絕對處置、向政府退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土地及可繼承 產、宅院及物業單位,或在以上各項中的任何產業權或權益,或就該等土地及可繼承產、宅院及物業單位、產業權或權益批予通行權。 (由2000年第61號第 3條修訂) (D) 獲取任何人士的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和任何種類的權益及全部或部分的業務、資產和負債,以及接受以上各項的產業權或權益或取得以上各 項的選擇權。 (E) 生產、加工處理、進口、出口、經銷和貯存任何貨品及其他東西,並經營任何貨品及其他東西的製造商、加工商、進口商、出口商、貯存商及經銷 商的業務。 (F) 獲取和開發土地、礦藏及礦物權;獲取、勘探和開發任何天然資源;經營任何涉及土地或其他不動產或建築物或其上構築物的擁有權或管有權的業 務;建造、豎設、裝置、拆毀、重建、擴大、改動和維修建築物、工業裝置及機械,並經營建築商、承辦商及工程師的業務。 (G) 提供各種服務,並經營任何類型的諮詢、顧問、經紀及代理業務。 (H) 將本公司的款項投資於任何投資項目,並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投資。 (I) 獲取和經營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所經營的任何業務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所經營的任何業務。 (J) 提供各種各類的諮詢、調查、監督、管理、技術、文化、藝術、娛樂、教育、商業、投資、顧問及其他設施或服務,並經營任何涉及提供任何上述 設施或服務的業務。 (K) 作為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慈善或其他機構(不論是否具法團地位)的受託人或代名人而以信託方式持有,並管理、處理 和利用任何種類的土地及非土地財產,尤其是股份、非土地財產、股額、債權證、債權股證、票據、證券、選擇權、保險單、帳面債項、申索及據法權產、土地、建築物、 可繼承產、業務及商業經營、按揭、押記、年金、專利、特許及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財產的任何權益,以及任何針對該等財產或針對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的申索。 (L) 向任何人士借出款項並批予或提供信貸及財務融通。 (M) 與任何政府或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任何安排;向任何該等政府或主管當局或人士取得任何法例、命令、權利、特權、專營權及特許權;並執行、行 使和遵從該等安排、法例、命令、權利、特權、專營權及特許權。 (N) 借入和籌措款項及接受存款(但並非經營《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銀行業務),並以任何方式為任何債項或債務作出保證或解除, 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藉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作押記,或藉設定和發行證券以達 上述目的。 (O) 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或訂立任何彌償合約(火險、人壽保險及海上保險除外),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不論在有代價或 無代價的情況下,亦不論是藉承擔個人義務或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作押記或是藉該兩種方法或是以任何其 他方式,擔保、支持或保證任何人士(包括(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當其時是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是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或是 在其他方面與本公司有聯繫的公司)履行任何義務或承擔及償還或支付該人的任何證券或債務的本金和就該等證券或債務而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利息、股息及其他款項。 (P) 與任何人士合併或訂立合夥或任何分享利潤的安排,並在任何方面與任何人士合作或分享或分擔,以及對任何人士予以協助或資助。 (Q) 承兌、開出、訂立、開立、發出、簽立、貼現、背書、議付和買賣匯票、承付票及其他票據和證券(不論是否屬可流轉者),包括《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第137B條所指的訂明票據。 (由1993年第94號第45條修訂) (R) 申請和取得、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商業及服務標記和名稱、設計、專利、專利權、發明及秘密工序,並經營發明者、設計者或研究組織的業 務。 (S) 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出售、交換、按揭、作押記、以收取租金或分享利潤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 方式出租,就該等業務、財產和資產批予特許、地役權、選擇權、役權及其他權利,並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該等業務、財產和資產,以取得任何代價,尤其是(在不 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證券。 (T) 發行與分配本公司的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的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財產,或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 獲提供的任何服務,或作為任何義務或款額(即使較該等證券的面額為細)的保證,或作任何其他用途。 (U) 就所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以下服務給予酬金或其他補償或酬償:配售或促致配售或以其他方式協助發行本公司的任何證券,或轉移本公司的註冊或 經營或進行本公司的業務;設立或發起,或贊同或參與設立或發起任何公司、基金或信託;認購、包銷、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公司、基金或信託的證券;經營公司、 基金、信託或業務發起人或經理的業務及證券包銷商或交易商的業務;出任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秘書、經理、過戶登記人或轉讓代理人,並出任任何類別的受託人及承擔 和執行任何信託。 (V) 支付將本公司的註冊轉移至香港及本公司於香港成立為法團所初步及附帶引起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並促致本公司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註冊或 成立為法團,或根據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註冊或成立為法團。 (W) 將退休金、年金或其他津貼,包括死亡津貼,批予本公司或在任何時間是或曾是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 或在其他方面與本公司有聯繫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過去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批予任何該等公司的業務的前任人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 或過去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以及任何該等人士的親人、親屬或受養人,並批予提供一項或多於一項直接或間接惠及本公司的服務的其他人士或本公司認為對本公司有 任何道義上的申索的其他人士或其親人、親屬或受養人;設立或支援任何組織、機構、會社、學校、建築及房屋計劃、基金及信託;就保險或其他相當可能惠及任何該等人 士或在其他方面增加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其他安排作出付款;為任何相當可能直接或間接推進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目的而認捐、擔保或支付款項;或為任 何民族、慈善、仁愛、教育、社會、公眾、大眾或有用的宗旨而認捐、擔保或支付款項。 (X) 停止經營或結束本公司的任何業務或活動,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取消本公司的註冊並將本公司清盤或促致本公司解散。 (Y) 將本公司的任何財產按其原樣或原物分發予本公司的債權人及成員。 (Z) 以委托人、代理人、承辦商或受託人身分或其他身分,以及由或經由受託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在世界任何地方作出所有或任何前述事情或事宜, 並可單獨或連同其他人一同作出該等事情或事宜。 (AA) 經營任何其他業務或活動並作出任何性質的事情,而該等業務、活動及事情須是本公司認為能夠或可能是能夠便於與上述各項一併經營或作出, 或相當可能直接或間接使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或資產的價值提高或更為有利可圖,或在其他方面增加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 (BB) 作出本公司認為是或可能是附帶於或有助於達到以上各項或任何一項宗旨的所有其他事情。 現特此宣布,在本條中,“公司”(company) 一詞除非是用於提述本公司的,否則包括任何合夥或其他團體,不論其是否具法團地位,亦不論其是在香港抑或在 其他地方組成或成立為法團,或是以香港抑或以其他地方為其居籍或居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人”、“人士”(person) 包括任何公司及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證券”(securities) 包括任何全部、部分或並未繳付款項的股份、股額、單位、債權證、債權股證或債權股額、存款收據、匯票、票據、認購權證、息 票、認購或轉換的權利,或類似的權利或義務;“和”、“及”、“以及”、“並”(and) 和“或” (or) 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指“和、及、以及、並/ 或”(and/or);“其他”(other) 和“其他方式”、“其他方面”、“其他身分”、“其他人”(otherwise) 在可能作較寬鬆的解釋時,不 得按同類原則作解釋;而在本條的各段中所指明的宗旨,除非文意明確地如此指示,否則不得藉參考在另一段中的詞語或本公司的名稱或基於該詞語或該名稱所作的推論而 在任何方面受到局限或限制,該等宗旨可全面和充分地予以貫徹,並須作寬鬆的解釋,猶如上述各段中每一段均是界定另一間不同和獨立的公司的宗旨一樣。 4. 本公司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 5. 本公司的股本為$225000000,按每股$5分為45000000股,而本公司有權將原有或任何增加的資本分為數個類別,並將任何優 先、遞延、有限制的或其他特別的權利、特權、限制或條件附加其上。 “公司”(company) “人”、“人士”(person) “證券”(securities) “和”、“及”、“以及”、“並”(and) “或” (or) “和、及、以及、並/或”(and/or) “其他”(other) “其他方式”、“其他方面”、“其他身分”、“其他人”(otherwise) 香港中華煤氣公司(法團轉移)條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3及6條]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的名稱是“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 司)”。 2.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 3. 本公司設立的宗旨為─ (A) 在香港及中國製造、生產、購買、供應和銷售煤氣,並在本公司於上述地方或其任何部分的各分公司及部門經營煤氣公司的業務,以及製造、生 產、供應和銷售在生產煤氣的過程中獲得的物料及副產品。 (B) 在前述各個地方或任何該等地方或其任何部分豎設和建造煤氣廠、儲氣鼓、工業裝置、機械及器具,並鋪設一切所需的主喉和分喉以及其他喉管。 (C) 管理、批租和出租,或同意批租和出租、接受退回、按揭、出售和絕對處置、向官方退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土地及可繼承 產、宅院及物業單位,或在以上各項中的任何產業權或權益,或就該等土地及可繼承產、宅院及物業單位、產業權或權益批予通行權。 (D) 獲取任何人士的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和任何種類的權益及全部或部分的業務、資產和負債,以及接受以上各項的產業權或權益或取得以上各 項的選擇權。 (E) 生產、加工處理、進口、出口、經銷和貯存任何貨品及其他東西,並經營任何貨品及其他東西的製造商、加工商、進口商、出口商、貯存商及經銷 商的業務。 (F) 獲取和開發土地、礦藏及礦物權;獲取、勘探和開發任何天然資源;經營任何涉及土地或其他不動產或建築物或其上構築物的擁有權或管有權的業 務;建造、豎設、裝置、拆毀、重建、擴大、改動和維修建築物、工業裝置及機械,並經營建築商、承辦商及工程師的業務。 (G) 提供各種服務,並經營任何類型的諮詢、顧問、經紀及代理業務。 (H) 將本公司的款項投資於任何投資項目,並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投資。 (I) 獲取和經營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所經營的任何業務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所經營的任何業務。 (J) 提供各種各類的諮詢、調查、監督、管理、技術、文化、藝術、娛樂、教育、商業、投資、顧問及其他設施或服務,並經營任何涉及提供任何上述 設施或服務的業務。 (K) 作為任何人士、公司、法團或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慈善或其他機構(不論是否具法團地位)的受託人或代名人而以信託方式持有,並管理、處理 和利用任何種類的土地及非土地財產,尤其是股份、非土地財產、股額、債權證、債權股證、票據、證券、選擇權、保險單、帳面債項、申索及據法權產、土地、建築物、 可繼承產、業務及商業經營、按揭、押記、年金、專利、特許及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財產的任何權益,以及任何針對該等財產或針對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的申索。 (L) 向任何人士借出款項並批予或提供信貸及財務融通。 (M) 與任何政府或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任何安排;向任何該等政府或主管當局或人士取得任何法例、命令、權利、特權、專營權及特許權;並執行、行 使和遵從該等安排、法例、命令、權利、特權、專營權及特許權。 (N) 借入和籌措款項及接受存款(但並非經營《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銀行業務),並以任何方式為任何債項或債務作出保證或解 除,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藉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作押記,或藉設定和發行證券 以達上述目的。 (O) 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或訂立任何彌償合約(火險、人壽保險及海上保險除外),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不論在有代價或 無代價的情況下,亦不論是藉承擔個人義務或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作押記或是藉該兩種方法或是以任何其 他方式,擔保、支持或保證任何人士(包括(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當其時是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是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或是 在其他方面與本公司有聯繫的公司)履行任何義務或承擔及償還或支付該人的任何證券或債務的本金和就該等證券或債務而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利息、股息及其他款項。 (P) 與任何人士合併或訂立合夥或任何分享利潤的安排,並在任何方面與任何人士合作或分享或分擔,以及對任何人士予以協助或資助。 (Q) 承兌、開出、訂立、開立、發出、簽立、貼現、背書、議付和買賣匯票、承付票及其他票據和證券(不論是否屬可流轉者),包括《銀行業條 例》(第155章)第137B條所指的訂明票據。 (由1993年第94號第45條修訂) (R) 申請和取得、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商業及服務標記和名稱、設計、專利、專利權、發明及秘密工序,並經營發明者、設計者或研究組織的業 務。 (S) 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的及將來的)出售、交換、按揭、作押記、以收取租金或分享利潤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 方式出租,就該等業務、財產和資產批予特許、地役權、選擇權、役權及其他權利,並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該等業務、財產和資產,以取得任何代價,尤其是(在不 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證券。 (T) 發行與分配本公司的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的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財產,或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 獲提供的任何服務,或作為任何義務或款額(即使較該等證券的面額為細)的保證,或作任何其他用途。 (U) 就所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以下服務給予酬金或其他補償或酬償:配售或促致配售或以其他方式協助發行本公司的任何證券,或轉移本公司的註冊或 經營或進行本公司的業務;設立或發起,或贊同或參與設立或發起任何公司、基金或信託;認購、包銷、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任何公司、基金或信託的證券;經營公司、 基金、信託或業務發起人或經理的業務及證券包銷商或交易商的業務;出任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秘書、經理、過戶登記人或轉讓代理人,並出任任何類別的受託人及承擔 和執行任何信託。 (V) 支付將本公司的註冊轉移至香港及本公司於香港成立為法團所初步及附帶引起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並促致本公司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註冊或 成立為法團,或根據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註冊或成立為法團。 (W) 將退休金、年金或其他津貼,包括死亡津貼,批予本公司或在任何時間是或曾是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另一附屬公司 或在其他方面與本公司有聯繫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過去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批予任何該等公司的業務的前任人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 或過去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以及任何該等人士的親人、親屬或受養人,並批予提供一項或多於一項直接或間接惠及本公司的服務的其他人士或本公司認為對本公司有 任何道義上的申索的其他人士或其親人、親屬或受養人;設立或支援任何組織、機構、會社、學校、建築及房屋計劃、基金及信託;就保險或其他相當可能惠及任何該等人 士或在其他方面增加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其他安排作出付款;為任何相當可能直接或間接推進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目的而認捐、擔保或支付款項;或為任 何民族、慈善、仁愛、教育、社會、公眾、大眾或有用的宗旨而認捐、擔保或支付款項。 (X) 停止經營或結束本公司的任何業務或活動,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取消本公司的註冊並將本公司清盤或促致本公司解散。 (Y) 將本公司的任何財產按其原樣或原物分發予本公司的債權人及成員。 (Z) 以委托人、代理人、承辦商或受託人身分或其他身分,以及由或經由受託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在世界任何地方作出所有或任何前述事情或事宜, 並可單獨或連同其他人一同作出該等事情或事宜。 (AA) 經營任何其他業務或活動並作出任何性質的事情,而該等業務、活動及事情須是本公司認為能夠或可能是能夠便於與上述各項一併經營或作出, 或相當可能直接或間接使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或資產的價值提高或更為有利可圖,或在其他方面增加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 (BB) 作出本公司認為是或可能是附帶於或有助於達到以上各項或任何一項宗旨的所有其他事情。 現特此宣布,在本條中,“公司”(company) 一詞除非是用於提述本公司的,否則包括任何合夥或其他團體,不論其是否具法團地位,亦不論其是在香港抑或在 其他地方組成或成立為法團,或是以香港抑或以其他地方為其居籍或居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人”、“人士”(person) 包括任何公司及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 人;“證券”(securities) 包括任何全部、部分或並未繳付款項的股份、股額、單位、債權證、債權股證或債權股額、存款收據、匯票、票據、認購權證、 息票、認購或轉換的權利,或類似的權利或義務;“和”、“及”、“以及”、“並”(and) 和“或” (or) 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指“和、及、以及、並/ 或”(and/or);“其他”(other) 和“其他方式”、“其他方面”、“其他身分”、“其他人”(otherwise) 在可能作較寬鬆的解釋時,不 得按同類原則作解釋;而在本條的各段中所指明的宗旨,除非文意明確地如此指示,否則不得藉參考在另一段中的詞語或本公司的名稱或基於該詞語或該名稱所作的推論而 在任何方面受到局限或限制,該等宗旨可全面和充分地予以貫徹,並須作寬鬆的解釋,猶如上述各段中每一段均是界定另一間不同和獨立的公司的宗旨一樣。 4. 本公司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 5. 本公司的股本為$225000000,按每股$5分為45000000股,而本公司有權將原有或任何增加的資本分為數個類別,並將任何優 先、遞延、有限制的或其他特別的權利、特權、限制或條件附加其上。 “公司”(company) “人”、“人士”(person) “證券”(securities) “和”、“及”、“以及”、“並”(and) “或” (or) “和、及、以及、並/或”(and/or) “其他”(other) “其他方式”、“其他方面”、“其他身分”、“其他人”(otherw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