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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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 - SECT 3

成立為法團

(1) 以下所界定的 梅夫人婦女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職位繼任人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 以“The Helena May”為名,
並以該名 稱永久延續, 且在 香港所有的 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由1974年第78號第5條修訂)

(2) 理事會成員須按照章程委任, 並在 其各自的 任期內為法團成員。 (由1950年第9號附表修訂)

(3) 法團須不時及時刻將理事會成員的 所有變動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 (由1974年第78號第5條修訂)

(4) 即使理事會因任何成員死亡、 缺席、 辭職或 喪失行為能力或 因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現空缺,
理事會仍須視為合法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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