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41號第3條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理事會”(council) 指按照章程委出的 梅夫人婦女會當其時的 理事會; “章程”(constitution) 指附表所列的 梅夫人婦女會章程, 以及根據該章程而作出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的 任何對該章程的 修訂或 更改。 (由1999 年第41號第3條修訂) [比照第1054章] (由1974年第78號第4條修訂) 理事會”(council) “章程”(co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