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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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 - SECT 9
成立為法團
當其時的 會長、 副會長、 香港總監、 香港副總監、 香港助理總監、 義務秘書及義務司庫為一個法人團體, 須以Hong Kong
Girl Guides Association 的 名稱命名, 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 且在 所有的 法院可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
以及可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由1978年第71號第11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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