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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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 - SECT 7
未獲授權的團體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4號第3條
(1) 任何人不得成立任何組織, 或 從事與任何組織相關的 工作或 成為任何組織的 成員, 而該組織沒有總會授權─
(a) 聲稱或 看來是“Girl Guides”或 使用任何以下名稱─
(i)
“Girl Guides”或 相等的 中文名稱, 即“女童軍”;
(ii)
“The Hong Kong Girl Guides Association”或 相等的 中文名稱, 即“香港女童軍總會”;
(iii)
“Hong Kong Girl Guides”或 相等的 中文名稱, 即“香港女童軍”;
(iv)
“Brownie Guides”或 相等的 中文名稱, 即“小女童軍”;
(v)
“Ranger Guides”或 相等的 中文名稱, 即“深資女童軍”; 或
(vi) 任何語文的 其他名稱(不論是否另加其他字樣), 而該名稱為與任何上述名稱極為相似,
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 誤導他人者; 或
(b) 藉使用任何該等名稱或 藉其他方式而看來是或 聲稱是與總會有關連。
(2) 任何人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 不得成立任何進行或 擬進行的 工作與總會所進行者性質相類而不屬總會的
組織, 或 從事與該組織相關的 工 作或 成為該組織的 成員。 (由2000年第4號第3條修訂) (由1967年第34號第2條修訂;
由1978年第71號第9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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