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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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 - SECT 5

管有未經許可的徽章

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 辯解, 不得管有─

   (a)  任何器件, 而該器件與總會指定採納以供女童軍使用的 任何徽章、 象徵或 標誌極為相似,
        以致會導致他人相信該器件即為該等徽章、 象徵或 標誌; 或 (由1978年第71號第7條修訂)

   (b)  包括有某些字眼或 字樣的 任何徽章、 象徵或 標誌, 而該等字眼或 字樣與通常用以形容女童軍的 字眼或
        字樣極為相似, 以致相當可能會欺騙或 誤導他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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